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明确
2021-10-28 09:18:04
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21〕1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惠城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现就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衔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衔接问题。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工资递延现金收入和任期奖励政策;1.居民个人获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获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2021年12月31日前未纳入当年综合所得的,按照本通知所附月度折算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年度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所得的金额,单独计算纳税。 公式为:应纳税额=年度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居民个人可以获得年度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收入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已获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居民个人,纳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年度绩效工资递延现金收入和任期奖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工资递延现金收入和任期奖励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18号)规定的,参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在2021年12月31日前执行;2022年1月1日后的政策另行规定。 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政策(一)居民个人获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5〕3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9〕5号)规定,2021年12月31日前,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推广税收试点政策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通知》(财税〔2021〕116号)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所得×适用税率-速算扣除(二)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获得两项以上(含两项)股权激励的,应当合并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计算纳税。 (3)2022年1月1日后的股权激励政策另行规定。 三.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政策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收入,收入扣除不含增值税的20%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扣除展览费用和附加税费后,所得金额并入当年综合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保险推销员和证券经纪人的展览费用按收入的25%计算。 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扣缴方法计算扣缴税款。 四.个人领取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的政策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符合《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要求的,不纳入综合所得,应纳税额全额单独计算。 按月征收的,适用月税率表计算税额;按季度领取的,每月计入平均分配,按照适用于每月领取金额的月税率表计算税额;根据年度征收情况,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个人因境外定居收到的一次性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者其指定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死亡后收到的一次性年金个人账户余额,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个人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适用月税率表计算纳税。 动词 (verb的缩写)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休一次性补偿收入政策(一)个人和用人单位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含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用人单位发放的其他补助),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的金额不得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二)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按照提前退休手续与法定退休年龄之间的实际年限平均分配,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 {[(一次性补贴收入÷提前退休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限)-费用扣除标准]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提前退休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限(三)个人通过内部退休程序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01号)执行。 不及物动词单位低价向职工出售房屋政策单位以低于购买或建造成本的价格向职工出售房屋,职工少支出的差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出售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号)第二条规定,不计入当年综合收入。将差额收入除以12个月所得金额,根据月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额,分别计算。 公式如下:应纳税额=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款与房屋购买或建造成本价之差×适用税率-速算扣除。七.天津市外籍个人补贴政策(一)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外籍个人,可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外国个人取得广州公司代理登记补贴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外国个人取得港澳住房补贴的通知》(财税〔2004〕29号)。 外国个人一经选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2)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培训费、子女教育费等免税优惠政策,但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八、除上述衔接外,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按原文件规定执行。 九、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下列文件或条款同时废止: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解除劳动关系后个人和用人单位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第一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5〕35号)第四条第(一)项;(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销售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号)第三条;(4)《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三项;(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或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取得用人单位折扣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人员(非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年度一次性奖金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二条;(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销售人员佣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收入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第七条、第八条;(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工资递延现金收入和任期奖励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18号)第一条;(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前退休补贴收入中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号)第二条;(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5号)。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12月27日按月折算后综合所得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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