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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4号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调整文化事业建设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管理情况公告如下:
一、申报表的修订
(1)为方便申报、规范管理,修订《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完善优惠政策减免代码选项,修改填表说明相关内容(详见附件)。
(2)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项目文化建设费登记申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4号)附件2《文化建设费申报表》表格的计算公式和填写说明。将“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第18栏中的“18=10-13”改为“18=10×(1-减幅比)-13”,并将“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第18栏中的“18”置于“二”项下。相关栏目填写说明”,本期应填写(回算公式:18=10×归属于中央的收入比例×(1-50%)+10×归属于地方的收入比例×(1-归属于地方的收入减少比例)-13。"
二.优惠政策的处理
(一)缴费人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和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时,可按照《通知》享受优惠待遇。
(2)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申报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时,2019年1月1日起形成的可抵扣投资金额可按《通知》规定扣除,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三.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公布的申报表投入使用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收及相关附加减税政策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中的《地方教育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申报表》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6月18日
解读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与征管有关的政府性基金的公告》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释如下:
一、公告背景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方便缴费人申报,规范税务部门征管,特发布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首先是关于申报表的修订。完善《文化建设费申报表》填写说明。修订《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地方附加教育申报表》及填表说明,完善优惠政策减免码选项。付款人核对填写投资金额后,可自动带出减免性质和当期授信金额。
二是关于优惠政策的处理。为落实“精简管理、下放权力、加强监管、改进服务”改革,采取减少或免除申报材料备查的方式,简化了优惠政策办理,缴费人可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公告的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还明确《公告》发布的申报表投入使用后,取消了现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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