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明确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情况
2021-10-13 09:34:28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6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个人取得相关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个人所得税税目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个人所得税政策等具体事项进行了说明。 具体内容如下:1 .个人为单位或他人取得收入提供担保,并按“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应当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偿赠与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不对双方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其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赠与负有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赡养人或者扶养人的;(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时,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前款捐赠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捐赠房屋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四条的规定计算。 3.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活动中随意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含网络红包,下同),在年会、座谈会、庆典等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所得税按“偶然所得”项目计算,但企业赠送的优惠券、凭证、代金券、有价格折扣或折扣的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赠与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会展业企业赠与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的规定计算。 4.个人根据《财政部税务深圳观澜登记有限公司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试点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通知》(财税〔2021〕22号)领取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养老金收入,其中25%免征。其余75%按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该税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经保险机构代扣代缴后,全体职工到个人购买延税养老保险的地点办理全额扣缴申报。 动词 (verb的缩写)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文件或其条款同时废止:(1)《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部门向存款人支付超过国家利率的储蓄性红利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5〕64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5〕351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分配投资者收入和个人人寿保险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546号)第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三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东从证券公司取得的退税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627号);(6)《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第二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5号);(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个人无偿捐赠房屋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三条;(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企业赠送促销展业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第一、二项;(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关于试点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通知》(财税〔2021〕22号)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征收管理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第二条。 深圳市辛凯财税顾问有限公司您的财税顾问!如果您有任何问题和业务需求,请随时联系我们的服务热线:注册公司:www.yfcsg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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