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28日,我查看了公司老会计做的账目,发现公司老会计将普通办公室购买的瓶装水计入“员工工资-福利费”,导致公司历年福利费扣除中小企业个人所得税前仍大大超过国际标准。但是老会计在最终结算的时候没有支付和增加,留下了很大的涉税可能性!
出乎意料的是,很多会计上的可能性都是由会计不理解正确政策的人为因素造成的。
公司办公室购买的瓶装水属于“管理费用-办公费用”
根据《商务部关于变更和取消杭州市小企业工资及职工福利费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的规定,明确规定:
(1)未实行单独社会责任的中小企业内部福利机构发生的电子设备、公共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厨房、理发店、医务室、孤儿院、医院等集体福利机构的电子设备、公共设施和维护费用,以及杭州公司的工资、社会保险费、住房社会保障、劳动费用的变更和注销。
(2)职工医疗保健、贫困、住房、交通等各种补贴和非货币福利。,包括中小企业因公支付给外籍员工的医疗费用、不实行医疗统筹的企业员工的医疗费用、员工供养子女的医疗补贴、员工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员工困难补助、员工食堂救济费、员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明确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置费、探亲假差旅费等。
以上是边肖为大家介绍的细节。如果您对上述细节有任何疑问,请联系我们公司,并询问您详细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