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今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以下简称新闻稿)、今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类,20潍坊公司注销14年版)(以下简称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收集了37份表格,报告如下:
这种形式是强制性的。主要反映纳税人基础数据,包括纳税人基础数据、重组事项、企业大股东及分红状况等。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应首先填写此表,为后续审批提供指导。潍坊公司注销
这种形式是强制性的。是纳税人计算、核定和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表。
企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有关税收制度、国家统一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中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和公益性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等)计算并填报纳税人的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等相关工程项目。).
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纳所得税时,如果企业的会计处理与税收法规不完全一致,应当按照税收法规计算。税收规定不具体的,在制定规定前暂按国家统一核算。
本表适用于除国际金融企业、企业和社会非营利组织以外的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规定反映一般企业的收入状况。
纳税人应按国家统一会计的规定填写“主要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业务外收入”
本表仅适用于国际金融企业(包括金融机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证券等国际金融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反映国际金融企业的收入状况。
国际金融企业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填写“营业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本表适用于除国际金融企业、企业和社会非营利组织以外的纳税人,反映一般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规定的生产成本和支出。
纳税人应按国家统一核算的规定填写“主要生产成本”、“其他潍坊公司取消的业务生产成本”和“开业外费用”。
本表仅适用于国际金融企业(包括金融机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证券等国际金融企业),反映国际金融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发生的支出。
纳税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填写“开办费”和“开办费”。国际金融企业业务及租金报告单A104000“跨期费用明细表”第1栏“销售费用”对应行。
本表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非营利组织,按照有关会计规定反映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支出和费用。
填写“企业收入”、“社会非营利组织收入”、“企业支出”、“社会非营利组织支出”等。
本表适用于除潍坊公司注销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非营利组织以外的纳税人。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规定填写期间费用的明细工程项目。
纳税人应按企业会计准则、潍坊公司中小企业注销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及行业会计规定填写“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国际金融企业业务及租金报告单A104000“跨期费用明细表”第1栏“销售费用”对应行。
本表填报不完全符合税收法律、行政事务法规(以下简称“税收法规”)规定,在纳税时需要变更的项目和定额。
本表填写纳税中需要变更的工程项目和定额,如纳税人取消潍坊公司的等价销售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成产品、未完成产品转为完成产品等。
纳税人按照法律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办理资本所得税困难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办理所得税的必要性〉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难点的新闻稿》(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80号新闻稿)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整合的企业会计,填写销售行为、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成产品、未完成产品转为成品等相当于销售行为的业务的税收规定及税务变更。
本表反映纳税人的会计处理是按照授权发生制确认收入,而税务法规没有按照授权发生制确认收入,潍坊公司取消了纳税中需要变更的项目和定额。
纳税人按照法律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难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若干难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等有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规定的企业会计进行账务处理。收入根据当然制度确认,而税收条例没有根据当然制度确认收入
符合税收法规规定的非应税收入前提的中央财政补贴收入,在本表中不予变更,在《财政专项资金税收变更明细表》(A105040)中变更。
本表反映纳税人的投资收益,以及因会计处理与税收法规不一致而需要在纳税时变更的工程项目和定额。
纳税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难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等有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的企业会计,填写投资收益、税收法规及纳税变动情况的会计处理。
如持有期内投资收益,按税收规定为减免税收入(如债券利息收入等。),这个表就不改了。处置融资项目按税务规定确认为意外险的,本表不予变更,在《资本意外险净利润抵扣及纳税变更明细表》(A105090)中变更纳税。
处置融资项目符合企业重组要求且适用普遍财务处理的,本表不予变更,在《企业重组及递延所得税事项税务变更明细表》(A105100)中变更纳税。
本表报告纳税人因会计处理不完全符合税收规定而需要进行纳税变更的金额,专门作为满足不征税收入前提的财政资金使用。
纳税人依据法律法规、《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专项用作财政资金处理难点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筹企业的会计核算,报告纳税人专项使用财政资金的会计处理、税收法规及纳税变更情况。本表中,用于费用的非应纳税所得额的费用发生变化,资本化的费用按照《资本折旧、摊销和纳税变更明细表》(A105080)纳税。
每当工人发生工资费用时,纳税人都必须填写这份表格。
该表报告了工人工资(包括工资、工人福利、工人基金、工会基金、各种基本社会福利缴款、住房社会保障、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的状况。)纳税人发生的,以及因会计处理与税收法规不一致而需要变更的工程项目和定额。
纳税人按照法律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和职工福利费扣除困难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ACG制造业可持续发展困难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 《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设备制造业可持续发展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民族村民企业股权激励方案的新闻稿》、《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8号新闻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教育部、国家可持续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新技术、先进设备公共服务企业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14〕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扣除企业工资和职工福利费的新闻稿》(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34号新闻稿)、《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济开发区职工资金净利润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筹企业的会计核算,填写纳税人职工工资的会计处理、税收法规、纳税变更情况。
本表报告纳税人发生的赔偿和业务推广费用金额,会计处理与税务规定不完全一致,需要进行税务变更。纳税人以前年度报酬和业务推广费未扣除的,还应当填写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情况。
纳税人按照法律法规、《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扣除业务推广费用净利润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等有关规定,以及国家研究院集成的企业会计核算,填写报酬和业务推广费用、税收法规、跨年度纳税变动的会计处理。
已发生相关费用(包括结转的捐赠费用)的纳税人,无论纳税情况如何变化,都应填写此表。
此表报告了纳税人的捐赠支出,以及由于会计处理和税收法规不一致而需要在纳税中更改的工程项目和定额。纳税人未扣除往年捐赠支出的,还应当填写往年累计结转情况。
纳税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公司关于取消公益性捐赠净利润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8〕160号)等有关规定,以及国家院集成企业的会计核算,填写捐赠支出的会计处理、税收规定的净利润抵扣额、捐赠支出结转额和纳税变更额。
本表适用于有资本折旧和摊销的纳税人,无论纳税情况如何变化都应填写。
纳税人按照法律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人民币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难点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投资售后服务租赁业务中承租人转卖资金有关税收问题的新闻稿》(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3号新闻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疑难问题的新闻稿》(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新闻稿)、《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金融机构搬迁所得税管理必要性的新闻稿》(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新闻稿), 《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潍坊公司为软件产业和设备制造业可持续发展取消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新闻稿》(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9号新闻稿), 《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人民币加速折旧税制有关难点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民币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新闻稿》(国税发〔2017〕34号)等相关规定
本表报告纳税人发生资本伤亡的项目和金额,以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法规不一致而需要变更的项目和金额。
纳税人按照法律法规、《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本伤亡事故净利润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本伤亡事故所得税净利润扣除管理必要性的新闻稿》(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新闻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批发企业存货伤亡净利润扣除问题的新闻稿》(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3号新闻稿)、《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决定(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18号新闻稿)等相关规定引起的资本伤亡净利润扣除问题的新闻稿》和《国家统一的企业会计》,报告资本伤亡的会计处理、税收法规和税务变更情况。
本表报告纳税人参与业务重组、非货币资金内资、新技术股份等的收入或伤亡情况。,以及由于会计处理和税收法规不一致而需要在纳税中更改的工程项目和定额。
纳税人发生企业重组的,以企业重组日本年度纳税情况调查报告为准。纳税人依据法律法规、《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若干难点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管理必要性的新闻稿》(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4号新闻稿), 《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外企业非货币资金内部融资集团公司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91号)、《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潍坊公司取消非货币资金融资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 《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重组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本融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新闻稿》(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33号新闻稿)、《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和资本(股份)转让难点问题的新闻稿》(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40号新闻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企业所得税征管若干难点问题的新闻稿》(国税发〔2015〕48号)、《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新技术股份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新技术股份所得税征管问题的新闻稿》(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62号新闻稿)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整合企业的会计、税务规定,申报业务重组、非货币资金内部融资、新技术股份等。
对于已经进行债务重组并选择普遍财务处理(即债务重组所得可以在五个纳税年度内平均分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重组日属于纳税年度之后的纳税年度,债务重组的纳税变更也在此表中进行。
除上述债务重组收入可分阶段确认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重组外,其他涉及资本计税基础与会计生产成本差额变动的企业重组不变,在《资本折旧、摊销及纳税变动表》(A105080)中进行纳税变动。
适用于金融潍坊公司搬迁完成后、税务变更项目注销后当年分阶段扣除的伤亡人员的申报。
本表填报金融机构搬迁涉及的纳税人收入或伤亡情况,以及因会计处理与税收法规不一致而需要变更纳税的工程项目和定额。
纳税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金融机构搬迁所得税管理必要性的新闻公报》(国家税务总局新闻公报2012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金融机构搬迁所得税有关困难的新闻公报》(国家税务总局新闻公报2013年第11号)等有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的企业会计制度,报告企业金融机构搬迁项目的会计处理、税收规定和纳税变动情况。
保险单、股票、期权、国际金融、担保、小额贷款等类似企业的纳税人。会计上只要有央行,不管有没有税务变动,都要上报。
此表报告了由于取消政策、股票、期权、国际金融、担保、小额贷款等而需要在纳税中变更的工程项目和定额。潍坊公司,类似于企业纳税人的情况,会计处理不完全符合税收规定。
本表报告纳税人本纳税年度的可赔偿损失收入及本纳税年度前五项可赔偿损失,潍坊公司合并、注销、转入(转出)的可赔偿损失金额,可立即收回的损失金额,以前年度的赔偿损失金额,以前年度的具体赔偿损失金额,结转后本年度的赔偿损失金额。
本表报告纳税人当年享受的免税收入、减免税收入、抵扣和其他优惠的项目和额度。
纳税人应根据有关税收制度的法律法规,填写免税收入、扣除收入和扣除折扣。
本表反映了村民与企业之间股息、储蓄及其他权利投资所得免税折扣的项目和额度。
纳税人依据法律法规、《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办理企业所得税若干难点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实施若干难点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2010]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难点问题的新闻稿》(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新闻稿)、《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长江三角洲沪港通交易相关税制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81号)、《司法部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长江三角洲在落马洲股票市场交易相关税制改革的意见》(财税[2016]127号)等相关税收规定,报告本年度符合条件的村民企业之间股息、储蓄(含h股)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贴现情况,不包括持有村民企业公开发行并在香港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不满12个月的公司股份所获得的投资收益。
本表报告纳税人发展费用加扣除折扣的情况和金额。纳税人销售往年开展娱乐活动所必需的产品(含枢纽)未扣除相同材料的,还应填写往年未扣除情况。
纳税人按照《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发支出净利润抵扣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 119号潍坊公司注销),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发支出净利润扣除政策的新闻稿》(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97号新闻稿)、《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教育部关于提高科技企业研发支出净利润加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 教育部司法潍坊公司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科技型企业对必需品高度评价的通知》(郭克法正[2017]1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企业净利润加研发支出扣除比例的新闻稿》(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8号新闻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支出净利润加扣除范围内问题的新闻稿》(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40号新闻稿)等相关税收规定,填写今年发生的研究开发支出加扣除折扣情况和往年情况。
如果当期(表A100000第19行)税后收入为正数,则无需填写此表。
本表填报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纳税人项目及额度(包括农林牧渔项目、国家重点项目支持的公共交通设施项目、环保节能节水项目、符合条件的阿尔斯通工程项目等)。).
只要企业今年新增符合条件的投资总额,有限合伙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或上年结转的股权投资额,无论潍坊公司今年注销是否抵扣应纳税所得额,都需要填写此表。
本表报告了纳税人对风险投资企业扣除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年度折扣情况和金额。纳税人有未从上年扣除的股权投资金额的,还应当填写上年累计结转情况。
纳税人依据法律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所得税优惠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实施若干难点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全省推进国家自主创新试验区税制改革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限制性合伙创业投资机构合伙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新闻稿》(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81号新闻稿), 《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险投资企业和魔鬼融资一人税制改革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险投资企业和魔鬼融资一人税制改革政策难点的新闻稿》(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20号新闻稿)等。 ,填写创业投资企业可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年度折算情况。
本表填报享受所得税减免的纳税人(包括小型微利企业、经济开发区企业、大部分各民族企业、其他特殊优惠等)的项目和额度。).
经济开发区企业定额纳税人需填写此表。
纳税人按照法令、《教育部、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经济开发区企业认证管理必要性的通知》(郭克火发〔2016〕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经济开发区企业认证管理指引的通知》(郭克火发〔2016〕19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济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实施难点的新闻稿(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24号新闻稿)等相关税收规定,并报告今年经济开发区企业的贴息情况。
此表填报潍坊公司注销情况和折扣金额,是纳税人每年享受应用程序和设备企业折扣的情况。
纳税人按照法律法规《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设备制造业可持续发展的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可持续发展改革委制造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外商投资软件及器件制造业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国家可持续发展改革委、制造和信息化部、司法部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规划模式重点项目应用程序和设备设计各领域的通知》(法改高计[2016]1056号)、《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可持续发展与改革的通知》、《制造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潍坊市设备制造业公司取消可持续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等。
本表报告纳税人购买特种设备总投资的税收抵免情况和金额。纳税人有上年未抵扣的特种设备投资总额的,还应当填写上年的抵扣情况。
纳税人依据法律法规、《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保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指数、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指数、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指数实施困难的通知》(财税[2008]48号)、《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国家可持续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指数(2008年版)和环保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指数(2008年版)(财税[2008]115号), 《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安全监管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指标的通知》(2008年版)(财税[2008]118号)、《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潍坊公司实施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取消若干难点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的通知》、 《节能与用水》、《关于安全制造等特种设备融资企业所得税抵免有关困难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可持续发展和改革部、制造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节能节水与环保特种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指标(2017年版)的通知》(财税〔2017〕71号)等相关税收规定,并填写本年发生的特种设备投资抵免总贴息数()
本表报告纳税人来自或在不同国家和周边地区的年收入,并根据中国国家税收规定计算应纳和抵扣的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应遵循法律法规、《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困难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手册的新闻稿》(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号新闻稿), 《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原油企业从事油(气)自然资源开采税收抵免困难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23号)和《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84号)规定,本年度企业收入来源或发生在不同国家和周边地区的,应按税收规定缴纳和抵免
本表报告了潍坊公司取消不同国家和周边地区的纳税人年度收入或由此产生的年度收入,并根据中国国家税收规定计算变更后的收入。
纳税人应遵循法律法规、《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困难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手册的新闻稿》(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号新闻稿), 《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原油企业从事油(气)资源开采税收抵免困难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23号)和《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84号) 规定本年度来自或发生在不同国家和周边地区的所得,应在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外国所得纳税变动后进行申报。对于选择“无国家(周边地区)和无明细”作为外国所得税抵免方法的纳税人,还应按照规定计算外国所得税抵免,并按国家(周边地区)填写每一行。
本表列示纳税人境外分支机构当年及以前年度发生的非特定损失和特定损失,以及结转后本年度弥补的非特定损失和特定损失。
纳税人应遵守法律法规、《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困难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手册的新闻稿》(国家税务总局新闻稿,潍坊公司注销1号,2010年), 《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原油企业从事油(气)自然资源开采税收抵免困难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23号)和《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对外收入税收抵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84号)规定,外国分支机构本年度和以前年度发生的非特定损失和特定损失仍未弥补。 结转后,
本表报告了不同国家或周边地区的纳税人按照中国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从境外所得中扣除的所得税金额。
纳税人应遵守法律法规、《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困难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手册的新闻稿》(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号新闻稿), 《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原油企业开采油(气)自然资源税收抵免困难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23号)和《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对外收入税收抵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84号)规定,本年度来自不同国家或周边地区的对外收入,可按中国税收法规的规定进行抵免
同一省(自治州、省辖市、计划单列市)只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统计纳税企业。如需省(自治州、省辖市、计划单列市)根据上述文件制定企业所得税再分配管理办法,按其规定填写本表。
本表中,国家经营管理统计纳税企业的政府总机构潍坊公司,取消了政府总机构和分公司按规定计算的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由政府总机构和分公司共同承担。
纳税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司法部交通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再分配和政府机构预算管理必要性〉的通知》(蔡羽〔2012〕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管理统计中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必要性〉的新闻稿》(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新闻稿)计算每个纳税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仅在同一省(自治州、省辖市、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企业,如需根据本省(自治州、省辖市、计划单列市)税收再分配统计情况,在一般政府机构和分支机构中进行企业所得税再分配,填写本表。
本表报告了一般政府机构应缴纳的具体年度所得税和子公司应缴纳的年度所得税。
纳税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再分配和政府机构预算管理必要性〉的通知》(财预[2012]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管理统计企业所得税征管必要性〉的新闻稿》(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新闻稿)计算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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