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标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和国际文化、体育、科学研究等社会公益活动,由文字和图形组成,包括名称和缩写、徽记、吉祥物等标志。
特殊标志的所有者可以在广告、纪念品和其他与公益活动有关的物品上使用标志,也可以允许他人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标志。使用时要注意不得擅自改变专用标志文字和图形,不得超出核准注册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允许他人使用专用标志,必须签订使用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报送用户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下列行为之一构成侵犯特殊标志:
(一)擅自使用与业主专用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
(二)未经专用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其专用标志或者将其专用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
(三)有其他给专用标志所有者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专用标志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发现专用标志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受到侵犯时,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资料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