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专利权的“穷竭主义”原则,是指任何人在专利权人制造或者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或者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直接按照专利方法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专利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在专利实施过程中,专利权人从中获得了利益,他的权利得到了实现。如果专利权人在合法制造、进口和销售后仍然能够享有对该产品的权利,将对专利产品的流通和利用非常不利。但需要注意的是,专利法规定的“穷竭主义”原则仅限于专利产品和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专利方法不涉及这一原则。
法律保护专利技术和方法,但权利人不能因此而滥用权利。“用尽原则”是对专利申请范围的合理限制,应当引起权利人的注意。
资料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