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和适用条件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申请撤销注册商标。
(二)搬运方式
第一,申请人直接办理。直接去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或者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商标局办公室。
二、委托在商标局注册的商标代理机构。
(3) 申请材料
首先,要提交的文件。
1 .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的申请(应注明撤销原因)。
2.直接去商标注册大厅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盖章或签字。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的,提交申请人主要资格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
3.直接去商标注册大厅的,提交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比对后退回);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第二,具体要求。
1.申请人应按要求如实填写申请表,不得擅自修改格式。申请书应该打印出来。
2.申请人的姓名和加盖在申请人印章(签名)上的印章(签名)应当与身份证明上的姓名一致。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在姓名后填写身份证明号码。
3.申请人的地址应当冠以省、市、县等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应当按照身份证明中的地址填写。身份证明中的地址没有省、市、县等行政区划的,申请人应当补充相应行政区划的名称。如果申请人是自然人,可以填写邮寄地址。
4.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报的,应当填写代理机构名称,由代理人签名,并在“代理印章/代理人签名”处加盖代理印章。
5.申请撤销共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填写共同商标代表人的姓名。
6.申请取消部分商品/服务的,应填写“取消商品/服务”,与批准使用的相同商品/服务名称相同(可增加附加页),每项商品或服务之间用分号隔开;申请取消所有商品/服务,请在此填写“全部”字样。
7.申请人应当在撤销理由中说明申请商标连续三年未被使用的相关情况(可以增加页)。
8.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在“申请人印章(签名)”处盖章。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在此签名。印章或签名应完整清晰。
9.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前,应当查询被撤销商标的注册情况,并按照该商标当前的注册人填写《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申请书》。
10.申请人应当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撤销理由中说明申请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的相关情况。
11.申请撤销注册商标,应当自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3年后提出申请。
12.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撤销国际注册商标的,应当在驳回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期限届满三年后提出申请;驳回期限届满仍在驳回复审或者异议的相关程序中的,应当自准予登记决定生效之日起3年后提出申请。
13.当事人对撤销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撤销决定之日起15日内申请复审。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