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恶意注册商标 显著提高违法成本——解读第四次修正的商标法
2021-01-29 11:34:25

编者按: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充分回应了社会各界对近年来商标法实施面临困难的意见和建议。《商标法》第四次修订是应对中国内生需求,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本文认为,仍然有一些声音不理解甚至质疑商标法修改的内容。在本文中,作者从法理学的角度给出了简洁明了的解释。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充分回应了社会各界对近年来商标法适用面临困难的意见和建议。《商标法》第四次修订是应对中国内生需求,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目前,仍然有一些声音不理解甚至质疑商标法修改的内容。笔者认为有必要从法律角度给予简洁明了的解释。《商标法》修订的内容将有助于净化商业环境,规范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提高对在先用户和相关利益主体的保护水平。


必须为此目的使用明确注册的商标


不以使用为目的而不注册几百、几千甚至几万个商标的申请人,目前确实客观存在。这些行为严重削弱了注册商标制度在我国商标法中的设置功能,异化了我国的商标注册制度。《商标法》的这次修订,对不打算使用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在申请时、初步审定公告后3个月内、注册的各个阶段,规定了遏制措施,对恶意申请和恶意诉讼规定了惩罚措施。《商标法》的修改为解决这些长期困扰社会各界的问题提供了以下有效的法律依据。


第一,关于使用目的及其证据。修订后的《商标法》第四条增加的“使用目的”是遏制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所有法律规范的基石。由于现行法律并未规定“使用目的”为注册商标申请的必备要件,因此并未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使用目的”,仅审查申请人或注册商标持有人在异议、“撤销”和无效过程中是否具有“使用目的”。根据修订后的商标法,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应被要求提交“实际使用”或“诚实使用意图”的证据。针对业界普遍关注的“防御性商标”,建议在确实有必要存在的情况下,将“防卫”本身视为“诚实使用意图”;当然,如果基本上可以阻止他人注册属于第三方的、未来在审查阶段就应该注册的“防御性商标”,那么“防御性商标”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可以释放出很多可以用来注册为商标的象征性资源。


第二,机构的相应职责。修改后的《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追究商标代理机构的上述责任,可以遏制相当数量的恶意注册商标申请,净化商标申请和使用环境。


第三,对恶意申请和诉讼的处罚。恶意商标注册的目的至少包括囤积大量商标用于销售,阻止其他经营者在现有市场或新市场上正常经营,敲诈特定权利人,攀附他人商誉,造成消费者的困惑和误解。修改后的《商标法》第六十八条增加第四款:“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罚。”根据上述规定,除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在申请、异议、“三撤回”和无效宣告阶段申请救济外,还规定了对注册商标申请人恶意申请注册和恶意商标诉讼更为严格的处罚措施;这些惩罚措施应该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在实践中,已经有一些恶意注册商标的人通过恶意诉讼获得了几十万元、几百万元甚至几千万元的“不义之财”。这些恶意注册、恶意诉讼的行为,如果任其发展,会助长那些想不劳而获的人,动摇作为市场秩序核心基础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


加大对商标侵权的处罚力度


在调查过程中,笔者了解到,一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人表示,宁愿坐牢几年,也不愿意赔偿几百万元。在一定程度上,这可以反映出以合理、正当的方式“增加”损害赔偿金额将是一种非常有效的遏制侵权的方式。根据现行法律,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包括原告的损失、被告的利益、许可费的合理倍数和法律赔偿。这四种计算方法都要求原告提交相应的证据,但现实情况是原告能够提交证明损失的证据极其有限,因此可能很难做出被告赔偿金额的例子。


在这种情况下,修改后的《商标法》将法定赔偿上限提高到500万元,将惩罚性赔偿提高到5倍,应该会起到更强大的“威慑”作用,更大程度上剥夺侵权人的非法利益,甚至使侵权人遭受巨大损失。只有充分发挥增加损害赔偿金额、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合理适用举证责任转移规则、合理适用举证障碍制度、充分发挥诉前禁令、诉讼期间禁令等救济措施的作用,才能达到“大幅提高违法成本、充分发挥法律威慑作用”的目的。


加强对侵权材料和工具的销毁


多年来,人们一直质疑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在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是否会再次进入商业渠道。知识产权侵权人变得有组织,使用各种物质资源,会导致资源浪费。封锁侵权产品、半成品、侵权标志、制造工具等。从商业渠道重新进入是关系到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立法目的能否实现,司法判决和行政执法措施最终能否有效运行的重大事件。有人指出,只允许移除侵权标志而不销毁侵权商品,可能会滋生侵权人以不正当手段回购或收回部分侵权商品并重新附上侵权标志的现象,为侵权人以极低的成本重返旧业提供便利,最终会损害人们的法律信仰。


修改后的《商标法》第六十三条增加了“除特殊情况外”,“经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责令销毁“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材料和工具”,“责令禁止上述材料和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不予赔偿”。上述规定中的“特殊情况”主要考虑销毁可能危及环境,且原材料、设备被没收后可以用于其他合法用途的情况。可以预期,这一新规定将解决遏制商标侵权的制度设计中的“漏洞”问题,客观上构建一个完整的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制度链。预计修改后的商标法将与其他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一起,成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基本保障和重要支撑。(华东政法大学黄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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