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时候的动漫《葫芦娃》是80后、90后的专属记忆。
几十年过去了,经典不朽,不时听到葫芦娃的儿歌。
葫芦娃不仅是一种记忆热潮,还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这就导致了一些周边产品,所以有人想把“葫芦娃”注册为商标。
据悉,深圳市葫芦娃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申请“葫芦娃葫芦娃”商标,并将其列入“闹钟”第14类;钟表指针(钟表制造);手表;发条装置;计时器(手表);精密计时器;电子钟;主时钟;表格;钟表零件;”比如商品。
HULUWA的经销商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看不出来,对深圳Huluwa公司的商标“Huluwa Huluwa”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根据《商标法》,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已有的在先权利,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认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著作权保护期内的作品,如果享有较高声誉,在相关商品中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该作品已经获得权利人认可或者与权利人有特定关联,人民法院将支持当事人作为优先权利的主张。
因此,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布商标“葫芦娃”无效。
深圳葫芦娃公司不服被告的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日前,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审结该案,认定该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损害了“葫芦兄弟”作品中“葫芦娃”角色名称的权益,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和2001年《商标法》(以下简称《修改前商标法》)所指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已有的在先权利”的情形,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以前也发生过通过在先版权使商标无效的案例。比如众所周知的小猪佩奇,因其与他人具有在先版权的艺术作品有实质相似性而侵犯在先版权,该商标被宣告无效。
至于《商标法》,“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已有的在先权利,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其中“在先权利”是指在商标申请注册之日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或者应当受法律保护的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相关权利以外的其他合法权利。
要判断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需要考虑申请人描述的所涉及的作品:
1、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2.是否享有所涉及作品的在先著作权。
3.争议商标是否与所涉及的作品实质相似。
4.被申请人是否有可能接触所涉及的作品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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