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提起“货拉拉”并不陌生,它是全敏快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敏快递公司)的同城货运网络平台。近日,从事复合材料的企业尼沃公司在送货等服务中注册使用“货拉拉”商标,被国家快递公司上诉。
让我们来看看这个事件。
全敏快递公司于2014年8月22日在香港注册成立。同年年底,公司“货拉拉”APP在各大手机应用平台上线。之后,“货拉拉”被多家媒体报道为国家快递公司运营的同城货运网络平台的服务标志,在民间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2015年1月4日,Nivo公司提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2016年3月7日,获准注册并用于货物交付、货物仓储、包裹交付等39种服务。
2016年6月3日,国家快递公司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称“拉货”是该公司使用的商标,享有很高的声誉。新沃公司以不正当手段构成“商标法第32条规定的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且
Nivo公司辩称,国家快递公司在申请争议商标注册前,不足以证明其使用了“货拉拉”商标,且声誉较高,不为公众所熟知和认可。争议商标的注册不侵犯国家快递公司的在先使用权;争议商标完全由尼沃公司独立设计和完成,注册争议商标是基于保护其知识产权的善意目的,因此不存在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的可能性,也不损害国家快递公司的利益。
针对国家快递公司的上诉,法院于2017年8月10日裁定,该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构成“先占注册他人以前使用过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s2/】,并据此裁定该争议商标应被宣布无效[/s2/】。
新沃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遂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审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立案证据可以证明,在商标申请注册前,国快递公司的“货拉拉”平台具有一定知名度,新沃公司应当知道国快递公司的“货拉拉”商标,是国快递公司已经使用过的商标,通过不正当手段具有一定影响力。据此,法院在最终判决中驳回了Nivo公司的上诉,并维持一审判决。
“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已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本规定旨在保护已经具有一定市场影响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未注册商标,即保护商标在先权利。”
因此,企业在推断商标申请人是否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时,应注意以下三个条件,即先使用商标,,但由于某些原因没有注册商标;使用的在先商标与争议商标 认可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相似;【/S2/】【/S2/】之前使用的商标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商标申请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商标[/S2/]【/S2/】。【/s2/】根据这三个条件,考虑是否提出商标争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