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从事商品生产、制造、加工、分拣、经销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以自然人名义申请商标注册和转让时,除按照有关规定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和商标图样外,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的注意事项如下:
(1)个体工商户可以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的名称,或者以执照登记的负责人的名义,以申请人的名义申请商标注册。以负责人名义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的复印件:
①负责人身份证;
②营业执照。
(二)个人合伙可以其《营业执照》登记的名称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登记文件登记的名称,以申请人的名义申请商标注册,也可以共同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申请商标注册。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共同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复印件:
(一)合伙人的身份证;
②营业执照;
③合伙协议。
(三)农村承包经营户可以以其签约人的名义申请商标注册,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的复印件:
①签字人身份证;
②合同。
(四)依法被允许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自然人,可以以有关行政机关出具的注册文件中公布的经营者名义申请商标注册,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复印件:
(1)经营者的身份证;
②相关行政机关出具的登记文件。
(五)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的商品和服务范围,以其营业执照或者有关注册文件批准的经营范围为限,或者以自己的农副产品为限。
(六)商标局对不符合《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商标注册的,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7)申请商标转让时,受让人为自然人的,参照上述事项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