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商标注册都能顺利通过,但不乏被打回来的。这时候你就需要反思自己是否越界了,因为标志设计的商标注册还是有很多禁区的。
一号禁区
《商标法》规定,下列标志设计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具有相同或者近似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并与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的具体地名或者标志设计建筑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但经该组织认可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三)与表明实施控制和保证的官方标志设计和检验标志相同或者近似,但经授权的除外;
(四)与“红十字会”、“红新月会”名称和标志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
(5)带有民族歧视的标志设计;
(六)夸大宣传和欺骗性标志设计;
(七)有损社会主义道德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设计。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名称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是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组成部分的除外;使用地名的注册商标将继续有效。
二号禁区
下列标志设计,如果未使用,具有显著特征且易于识别的,不得注册为商标:
(a)只有商品的一般名称、图形和型号;
(二)仅直接表述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征;
(三)缺乏鲜明特色。
三号禁区
禁止他人复制、模仿或者翻译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
申请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品的商标是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造成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申请注册的不同或者类似商品的商标是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或者翻译,误导公众,可能损害该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