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类糕点“金丝”商标专用权遭侵犯
2021-01-14 18:12:08

   第30类糕点“金丝”商标专用权遭侵犯

  据悉,2014年10月24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食品行业备受关注的自然人邓某诉友臣(福建)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称友臣公司)商标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友臣公司使用“友臣金丝肉松饼”的行为不侵犯金丝商标专用权。就在友臣公司欣喜即将摆脱“金丝”缠绕时,邓某不服一审判决,随后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据了解,金丝肉松饼是福建省晋江市的友臣公司于2011年推出的一款产品,因质优味美很快风靡市场。2014年2月20日,该公司收到重庆市渝中区个体工商户邓某委托律师发来的律师函,要求该公司停止使用金丝商标。4月8日,邓某又委托律师向厦门市一家商业有限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其停止销售友臣牌金丝肉松饼;4月14日,邓某再次委托律师向阿里巴巴及淘宝电子商务平台投诉,随后友臣公司的金丝肉松饼商品销售链接被删除。与此同时,友臣公司在湖南、河南、上海等地的经销商也遭遇类似投诉。

  据悉,邓某于2011年7月申请注册了第9780194号金丝商标,2012年该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糕点、包子、面包、花卷等商品上。

  2014年5月4日,友臣公司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确认商标不侵权之诉,请求法院确认友臣金丝肉松饼商品不构成对邓某享有的金丝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该公司的理由是:友臣金丝肉松饼上的“金丝”字样并非单独作为商标使用,而是与“肉松饼”组成“金丝肉松饼”字样,金丝肉松饼已成为该类商品的通用名称。

  2014年5月26日,邓某向同一法院提起针对友臣金丝肉松饼的商标侵权诉讼。

  2014年7月18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于10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但是,截至目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尚未作出二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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