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2021年,企业涉税实务36项要发生重大变化!涉及
2021-12-06 09:04:26

到2021年,企业涉税实务36项要发生重大变化!涉及1.结合纳税人信用积分确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和用票数量,推动取消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纳税人信用太重要了!)1.结合纳税人信用评分确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和票次,推动取消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纳税人的信用太重要了!)

2.报国务院批准后,取消非居民企业集体缴纳企业所得税地点的审批,由纳税人自主选择纳税申报地点。

3.落实税收权责清单。

4.办税服务厅不为新纳税人设置补充登记窗口,“多证合一”纳税人首次办税时不进行补充信息采集。

5.注销外地业务税务管理证件,实行网上查验。

6.简化本省跨市县纳税人变更登记流程,便利市场主体自由迁移。

7.制定简单的注销办法,方便市场主体退出。

8.简化施工企业选择简易纳税申报事项。

9.取消非居民企业来源预扣合同备案环节,优化对外支付备案程序。

10.在2018年底前,涉税信息的提交应简化四分之一以上。原则上,不应要求纳税人在清单之外提交。

11.将小微企业财务报表由月度改为季度,减少小微企业报表报送数量。

12.改革税收管理员制度。按照属地固定户管理向分类分级管理转变的要求,合理确定税务师职责,将日常常规管理事项退化整合,完善税源管理的衔接机制和配套制度。税务管理人员要做好以风险应对为重点的事后管理,进一步实现管理方式的转变。

13.全面推行实名制税收。(提醒收税员会被监控,要做好实名登记系统交接,不要出借会计证等。)

14.建立税收制度的内部追求清单。加强异常普通发票、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风险信息交流,推动异常户、D级信用用户、涉嫌骗税、虚开发票纳税人等风险信息共享,提升跨区域风险监测能力。(企业要加强对进销不一致、失控、逃企发票的防范)

15.完善纳税信用管理制度,扩大纳税信用评价范围,缩短评价周期。

16.建立税务人员涉税信用管理体系。以实名征税为契机,收集税务师信用记录,建立税务师涉税信用管理体系,加强个人信用与企业信用联动。(比如你的公司虚开发票,你的信用有污点。当你有一天换了工作,下一份工作的时候,你的信用也会被玷污。啊,会计,以后一定要把自己的信用处理好,不要做违法的事情。)

17.将税收信用体系融入社会信用体系,强化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构建纳税人自律、社会监督、行政监督相结合的惠州机制。(刚认识一个会计,不知道为什么不能坐飞机,也不能坐高铁。)

18.无不良信用记录的新纳税人纳入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范围。

19.扩大小规模纳税人分行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

20.实行税控工具网上变更,取消发票领购簿等规定。

21.公路通行费可以开具电子发票(企业车可以办理一张ETC,收取打印电子发票,可以实际抵扣路桥通行费进项税额)

22.退化和优化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的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应减少)

23.报税提供网上申报更正功能(希望“当月认证未申报,进项税不能抵扣”可以修改)

24.个体工商户实际经营额和收入不定期超过定额的,取消年度汇总申报。

25.增值税、消费税等主要税种和地方附加税费应当统一申报缴纳。

26.国家税务总局编制“最多运行一次”的税务事项清单

27.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签署的税银协议,实现线上线下双方互认。

28.实现纳税人“一门一网两件事”。(办理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事务)

29.各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实施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说白了,很多省市已经有了!)

30.规范各类税收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核定征收的标准、程序和计算方法。

31.重点监控信用等级低、风险等级高的纳税人;主要做好低风险等级纳税人的风险警示工作,促进纳税人自我纠错和自愿合规;避免对信用等级高、无风险的纳税人造成不应有的干扰。(再次抵税)

32.加强税务稽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扩大跨区域稽查范围,提高税务稽查资源配置效率。

33.实行国家税务总局和地方税务局联合执法,避免对同一纳税人多次执法、重复检查。

34.优化金税三期系统功能。

35.加快金税三期系统、新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和网上税务系统的系统集成步伐,实现三大系统的功能集成、数据交换和一体化运维。

36.建议的进展(将于2018年完成)

2017年10月底前,将出台一批具有接地气、消除“痛点”和“堵点”、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具体改革措施,最大限度地方便纳税人。

2018年2月底前,将出台多项进一步改革措施,大幅减轻纳税人税负。

2018年10月底前,继续完善各项改革措施,推动税务系统“简政放权、加强监管、改善服务”改革升级。

2018年10月后,将与其他改革相结合,推进税收现代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改革加强规范完善税制服务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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