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深化“放管服”改革、改善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切实减轻纳税人、缴费人(以下统称纳税人)负担,5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决定,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下简称“六税一费”)享受优惠有关资料实行留存备查管理方式。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税收执法方式,深化“简政放权、加强监管、改善服务”改革,改善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切实减轻纳税人、缴费人(以下统称纳税人)负担,5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保留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项目信息备查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决定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房地产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下简称“六税一费”)优惠信息实行备查管理办法。
具体公告如下:
1.纳税人享受“六税一费”优惠,适用“自主决定、申报享受、留存相关资料备查”的方式,申报时无需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根据具体政策规定,纳税人可以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将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待遇,并保留相关资料备查。
二是纳税人对“六税一费”优惠项目中留存备查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开展“六税一费”减免税后续管理。对不应享受减免税的,依法予以追缴,并予以相应处理。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减免不适用上述规定,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动词 (verb的缩写)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印花税管理条例(试行)》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耕地占用税管理条例(试行)》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 《车船税管理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相应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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