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费用可结转以后年度抵扣?给你梳理好了,收藏吧~
2021-12-03 15:09:13

哪些费用可结转以后年度抵扣?给你梳理好了,收藏吧~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企业在扣除费用、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时,由于受限额、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等扣除限制,有的费用不能在当年一次性全额扣除,需要结转以后年度分期抵扣。为了帮助企业用足用好税收政策,降低纳税风险,本文对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继续抵扣的有关税收政策及注意事项进行了归纳整理,供读者参考。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在扣除费用并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时,由于限额、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等扣除限制,部分费用不能在当年一次性全额扣除,需要结转以后年度分期扣除。为帮助企业充分利用税收政策,降低税收风险,本文总结了相关税收政策及注意事项,可结转下年参考。

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的扣除

■基本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费用,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出部分允许结转并在下一纳税年度扣除。

■特殊规定

1.技术先进的服务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9号)规定,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在深圳、天津、广州、东莞、佛山、深圳、广州、荔湾区、白云区、增城、番禺区大岭山镇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 佛山市光明区汤种镇增城镇南沙塘厦镇龙华区桥头镇惠州市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费用。 超出部分允许结转并在下一纳税年度扣除。

2.高科技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本市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出部分允许结转并在下一纳税年度扣除。

■注意事项

1.企业员工教育费用包括:入职、转岗培训;各种岗位适应性培训;岗位培训、职业技术水平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养;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特殊操作人员的培训;企业组织员工海外培训的支出;职工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认证支出;购置教学设备和设施;员工自学奖励成本;工作人员教育和培训管理费用;与员工教育相关的其他费用。

2.企业职工参加社会学历教育和个人取得学位的在职教育,费用由个人承担,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不得挪用。

3.职工教育经费的工资薪金总额必须是企业发生的合理工资薪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者有关管理机构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薪金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工资薪金制度并与工资薪金一并支付的福利补贴,符合国税函〔2009〕3号文件要求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费用税前扣除。也就是说,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福利补贴,也可以作为计算职工教育经费工资的基数。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

■基本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宣传、业务推广费用,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扣除,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超出部分允许结转并在下一纳税年度扣除。

■特殊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规定,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化妆品制造销售、药品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用,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30%。超出部分允许结转并在下一纳税年度扣除。

■注意事项

1.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其销售(营业)收入应包括《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的金额。

2.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用和业务宣传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3.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宣传、业务推广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建费用,在企业开始经营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按税法关于长期待摊费用的规定办理,但一经选择,不得变更。

创业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

■基本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风险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可以按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扣除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是指风险投资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对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超过2年的,可以按照其持有股权2年的当年投资金额的70%扣除该风险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抵扣。

■注意事项

1.创业投资企业是指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委令2005年第3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条例》(商务部等5部委令2003年第2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2.经营范围符合本暂行办法,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等专业法人创业投资企业。

3.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营符合《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4.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外,还应符合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总资产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

专用设备投资应纳税额抵免的扣除

■基本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买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给予税收抵免。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税收抵免是指企业购买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可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扣除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 当年信用不足的,可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结转信用。

■注意事项

1.特种设备投资金额是指特种设备的总价,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和设备运输、安装调试等费用。

2.企业使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买特种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从企业应缴纳的所得税中扣除;企业以财政拨款购买特种设备的投资额,不得从企业应缴纳的所得税中扣除。

3.企业购买并实际投入使用自购买之日起五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等已开始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特种设备的,应当在特种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缴纳已抵扣的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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