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不可不知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新政!
2021-11-02 08:55:15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2021年财税部门连续出台多项企业所得税政策,为鼓励创新、刺激消费、扩大就业、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提供了有益助力。 202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已经启动。对2021年新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进行梳理,并提示需要注意的重点,希望对纳税人有所帮助。 一、税前扣除政策(一)企业扶贫捐赠扣除政策为切实减轻参与扶贫企业税负,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发布《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国务院扶贫办公告第49号)。符合条件的企业发生的扶贫捐赠支出允许税前扣除:一是明确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发生的扶贫捐赠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在政策执行期内,如果目标贫困地区脱贫,上述政策可以继续适用。 二是明确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未扣除的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同时落实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政策。 三是明确当扶贫捐赠与其他公益捐赠同时发生时,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不计入公益捐赠年度扣除限额。 企业在进行扶贫捐赠时要注意两点:一是“目标扶贫区”的具体范围,包括832个国家重点扶贫开发县、集中连片贫困地区县(惠城区福田区6县1市享受区内政策)和已建卡贫困村。 考虑到已建卡贫困村数量较多,实行动态管理,公告未附“目标贫困地区”具体名单,具体名单可向当地扶贫部门查询或咨询。 二是根据《公益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12号),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机构、公益社会组织和其他公益组织依法接受、使用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时,应当向提供捐赠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出具凭证。 向“目标贫困地区”捐赠支出的,企业应及时要求发放方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上注明目标贫困地区的具体名称,并妥善保管票据。 (二)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扣除政策为切实减轻保险企业税负,促进保险业健康稳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2号),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起, 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限额为扣除退保等后当年全部保费收入余额的18%。 超出部分允许在随后的几年中扣除。 企业在理解这一政策时,需要把握以下两点:一是政策在一定意义上改变了这一支出税前扣除的基本规则。一方面,统一将财产保险企业15%、人身保险企业10%的扣除比例提高到18%,大大提高了扣除比例;另一方面,超额部分允许结转,无限期扣除。在会计上,这类费用可以转化为递延所得税资产,用于未来年度的扣税,税差将从永久差额变为可抵扣的暂时差额。 二是取消了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要求,但企业要加强结转扣除手续费和佣金费用的台账管理。 (三)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扣除政策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提高金融企业抗风险能力,保障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平稳运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扣除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6号),明确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继续执行《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扣除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9号)规定的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扣除1%的政策。 为帮助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引导信贷资金流向“三农”和中小企业,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税前扣除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5号)(以下简称“2021年第85号公告”)。明确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金融企业按照《关于金融企业税前扣除贷款损失准备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21〕3号)的规定,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将继续执行按规定提取和扣除贷款损失准备的政策。 需要注意的是,金融企业按照2021年第85号公告执行农业贷款税前扣除政策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的,不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6号)第一条至第四条,即这两项政策不得叠加。 (四)广州国际能源交易中心风险准备金和期货投资者保护基金支出扣除政策为防范期货交易风险,推进广州国际金融中心和自贸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广州国际能源交易中心风险准备金和期货投资者保护基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32号),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广州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按向会员收取的手续费收入的20%按有关规定计提风险准备金。 按向期货公司会员收取的交易费用的2%缴纳的期货投资者保护基金,在基金总额达到有关规定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清算和退还上述准备金时,应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税收优惠政策(一)小微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为有效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培育经济发展新动力,激发市场主体新活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13号),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总资产上限分别由30万元、100人或80人、3000万元或100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300人、5000万元; 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5%的有效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减按10%的实际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为确保上述政策有效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对小型微利企业实施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明确了具体实施口径:一是明确了无论企业实施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只要符合要求,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 二是简化了小微利企业提前还款阶段的判断方法,直接根据提前还款申报时当年的累计情况进行判断,不再与上一年度的情况进行关联。 三是明确了每月预付的企业一旦在年中可以判断为小型微利企业,其报告期应调整为季度预付,一旦调整,在当年不会发生变化。 (二)创业投资企业优惠政策为支持创业投资发展,财税〔2021〕13号文件将覆盖享受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投资对象范围。从“从业人员不超过200人、总资产不超过3000万元、年销售收入不超过3000万元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到“从业人员不超过300人、总资产不超过5000万元、年销售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明确创业投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投资已持续2年。或2021年1月1日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且自2021年1月1日起投资满2年,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55号)规定的享受创业投资税收优惠的被投资方范围及其他条件的,可适用财税〔2021〕55号文件规定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75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106号),规定六大行业、四大领域重点行业企业新购置的固定资产,企业可以缩短或加快。上述行业小型微利企业生产经营的R&D共享的新购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如果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折旧年限可以缩短或加快。 为进一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结构调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6号),将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行业范围扩大至所有制造业。 企业应注意以下两点:一是除六大行业、四大领域重点行业的制造企业外,其他适用加速折旧政策的制造企业的固定资产应在2021年1月1日以后重新购置;二是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包括货币形式购置和自建两种形式。企业购买使用的固定资产也可以适用加速折旧政策。 (四)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优惠政策为吸引各类投资参与,促进信息产业发展,国务院决定在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两免三减”或“五免五减”的基础上,继续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实施“两免三减”优惠政策。 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行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8号),明确依法设立并具备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从2021年12月31日前的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享受“两免三减”优惠政策至期满。 (五)对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的优惠政策为鼓励第三方治理行业发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60号),明确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六)商业文化机构转制优惠政策为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联合印发《关于在文化体制改革中继续实施商业文化机构转制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16号),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继续实施“商业文化机构转制企业”。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转型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可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改造中涉及资产评估增值的企业所得税,以及资产转让或转移应享受符合现行规定的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七)横琴新区优惠政策为突出横琴休闲旅游区位特色,引导粤港澳旅游业健康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在横琴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增加旅游产业项目的通知》(财税〔2021〕63号),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在横琴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增加相关旅游产业项目。 (8)创新型企业在华发行存托凭证优惠政策为支持创新型企业发展,拓宽境内资本投资渠道,促进境外资本融资和回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创新型企业在华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21年第52号)。对我国持有或转让创新型企业发行的存托凭证(以下简称“创新型企业CDR”)的税收政策进行了明确:一是企业投资者持有创新型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适用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政策。 二是根据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转让创新企业cdr的差额收入和持有创新企业cdr的分红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是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持有创新型企业cdr取得的股息收入,视同持有创新型企业发行cdr的基础股票取得的股息收入,适用企业所得税免征所得税政策。 (九)铁路债券优惠政策为支持铁路产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延续《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30号)基本规定的基础上,联合发布《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7号),明确持有2021年至2023年面向企业投资者发行的铁路。 (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配套的通知》(财税〔2012〕30号)和《关于继续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19号),从事《饮用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新建饮用水工程投资运营。 为巩固提升农村饮水安全水平,促进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继续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7号),明确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将于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继续实施。 (11)养老、托幼、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优惠政策是为了增加就业、改善民生、扩大服务消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注册外资公司、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关于社区家庭服务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21年第76号)称,自2021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为社区提供养老、护理、家政服务。 (十二)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优惠政策为优化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就业环境,扩大其就业创业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退役士兵部在延续《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46号)基本规定的基础上, 修订《关于进一步支持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21号),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之月起三年内,按照实际从业人数依次扣除增值税。 标准是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涨50%。 (十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优惠政策为鼓励创业创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在延续《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49号)基本规定的基础上, 修订《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22号),明确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企业将招收已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 以及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并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收税收政策”)的人员,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将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中扣除, 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按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3年内实际从业人数依次执行。 标准是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涨30%。 为确保上述政策有效实施,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教育部联合发布《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对相关管理事项作出调整:一是明确纳税人申报纳税时可享受优惠待遇。 对于那些从事个体经营的贫困人口,可以在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享受优惠待遇。招收已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纳税人向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取得《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书》,申报纳税时享受税收优惠。 二是将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由备案改为备查。 三.综合税收政策为提高政策确定性,帮助企业去杠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4号)(以下简称“2021年第64号公告”),明确了永续债的税务处理方法:一是明确永续债投资可选择适用股息或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或。 二是规定发行人企业应在发行市场的发行文件中向投资者披露其适用的税务处理方法。 三是明确税务处理方式一旦确定,就不能改变。如果税务处理方法与会计处理方法不一致,发行人和投资者在进行税务处理时必须进行相应的税务调整。 四是明确政策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企业在最终结算时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永续债券的投资者应与发行人的企业所得税保持一致,双方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应遵循对等原则,即发行人税前扣除利息的,投资者应确认利息收入;发行人按股息进行税务处理的,投资者可以约定适用股息红利优惠政策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是发行人按照会计上的税后利润分配进行处理,且符合2021年第64号公告关于税前扣除利息的要求,则年度结付款实行减税处理。 三是现行企业所得税对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约束条件和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约束条件也适用于永续债券的相应处理。 四.“精简管理、下放权力、强化监管、提升服务”政策(一)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政策为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6号)。从核定征收范围、核定应税所得率、核定要求等方面,对综合实验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作出规定。一是享受“不免税”政策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通知》(财税〔2021〕103号)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可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明确跨境电商企业在核定征收时,将统一采用核定的4%应税所得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相关免税政策;三是明确核实征收程序和实施时间。 (二)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写表》等13个表格的表格样式或填写说明进行了修订。并取消部分信息的填报:一是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基本信息表》(A00000)等7张表格的样式和填报说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等3张表格。 二是完善《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收入明细表》(A108010)中个别数据项的说明。 第三,取消完成《R&D费用附加扣除R&D项目收款表》和提交《R&D支出辅助账户汇总表》。 值得注意的是,公告修订了“二”的填报说明。《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中的扣除调整项目-(XVII)其他”(第30行),增加“企业将商品、资产和服务用于捐赠、广告宣传等用途,对销售进行纳税调整后,相应支出的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同”。 资料来源:中国税务,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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