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21-11-02 08:54:29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扶贫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惠城市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扶贫办:为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1 . 已建档并持有《就业创业证》(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和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和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贫困人口从事自主创业。自个体工商户登记之月起,3年内(36个月,下同),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按每户每年1.2万元的限额依次扣除。 最高限额可提高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范围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纳税人年度应纳税额低于上述扣除限额的,减免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税额为限;大于上述扣除限额的,以上述扣除限额为限。 上述人员具体包括:1。纳入国家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贫困人口;2.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3.零就业家庭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劳动年龄内登记失业人员;4.毕业年份的大学毕业生。 大学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校的应届毕业生。每年深圳公司注册查询系统是指毕业的自然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以及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并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收税收政策”)的人员, 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之月起三年内,按照实际从业人数依次扣除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名额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增加30%。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此范围内确定具体的限额标准。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为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前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按照上述标准计算的扣除税额,应当从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中扣除。当年未完成扣除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本通知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者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和其他单位。 3.国务院扶贫办将于每年1月15日前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提供贫困人口名单及相关信息,国家税务总局将相关信息转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托国家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对已建卡贫困人口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实。 4.企业聘用就业人员,不仅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还可以适用其他支持就业的特殊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重复享受。 动词 (verb的缩写)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021年12月31日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不满3年的纳税人,可继续享受,直至3年期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49号)自2021年1月1日起暂停执行。 本通知所称人员,上一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三年的,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上一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不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各地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办等部门要加强领导,周密安排,把大力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作为重要任务,主动宣传解释政策,加强部门间协调,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同时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报告。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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