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三个增值税减免,账务处理不一样!
2021-11-02 08:54:23
案例一:我是一家小型汽配公司,2021年3月销售额20.6万元。假设1、2月份因疫情没有销售,增值税属于季报。 销售账务处理:贷款:银行存款20.6万元;贷款:主营业务收入-餐饮收入2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6000元;增值税减免税:贷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6000元;贷款:营业外收入(或其他收入)6000元;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政策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 案例二:我是一家小型餐饮酒店,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主要从事餐饮服务并伴有住宿服务。3月份外卖和餐饮营业额为206万元。 假设1、2月份由于疫情没有销售,增值税是季报。 收入的会计处理:借款:银行存款206万元;贷款:主营业务收入-餐饮收入206万元;参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相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规定:5。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生活必需品快递服务取得的所得,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21〕36号)执行。 生活服务和快递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说明》(财税〔2021〕36号)执行。 6.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截止时间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案例三,我是一个小型办公产品市场的个体户。2021年3月,我卖了40.4万元的货。假设1、2月疫情影响市场关闭,没有销售,增值税是季报。 销售账务处理:贷款:银行存款40.4万元;贷款:主营业务收入4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4000元;参考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规定,2021年3月1日至5月31日,高明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税销售收入执行3%的征收率。对预扣率为3%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缓预缴增值税。 除高明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税率征收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于预扣税率为3%的预付增值税项目,应按降低的1%预扣税率预付增值税。 参考2:《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复业税收征管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规定:1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在2021年2月底之前。按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按3%的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21年3月1日至5月31日。减按1%征收增值税的,应当减按1%的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有关规定减按1%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金额按以下公式计算:销售金额=含税销售额/(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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