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税务抗疫税收最新政策-企业所得税相关问答
2021-11-01 09:06:19
1.疫情期间,我公司支付给员工购买口罩的补贴,可以抵扣企业所得税税前利润吗?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扣除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企业为职工保健发放的一切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均属于企业职工福利费。 因此,你公司给员工购买口罩的补贴,可以作为员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我是一家餐饮企业。受疫情影响,几年前预定的宴席取消,购买的食材卖不出去变质。你能在企业所得税前作为亏损扣除吗?答:配料表属于餐饮企业存货且变质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有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留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信息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企业发生资产损失的,只需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清单》,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信息。 相关资料由企业保存备查。 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第8号公告),受疫情影响较大的2021年深圳市注册工业企业发生亏损的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作为餐饮企业,只要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50%以上(不含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你企业2021年因疫情发生的各项损失的最长结转年限将由5年延长至8年。 3.我们公司几年前卖了一批货。当时确认了收入。现在受疫情影响,无法向对方发货。经过协商,对方的退货申请已经同意。2021年有可能冲抵营收吗?答:是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销售商品的退货为销售退货。企业已确认销售收入的,应当在销售退回当期冲减销售收入。 因此,如果买卖双方协商决定在2021年退货,卖方应抵消其2021年的销售收入。 4.疫情期间,为了保证工作场所的安全、整洁、卫生,我们公司在网上购买了一批消毒液,但拿不到增值税发票。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还能拿什么作为税前扣除的证据呢?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规定,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含税务机关按规定开具的发票)税前扣除;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规模零星业务的个人的,其支出以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或者收据凭证、内部凭证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据凭证应当载明收款人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因此,如果对方是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从事小规模零星业务的个人,你公司可以根据国家相关会计法律法规,将内部凭证填写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5.我们公司是一家制药商。为了扩大制药生产规模,我们紧急采购了一条价值数千万的生产线。这笔支出所得税如何妥善处理?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75号),2021年1月1日后新购置的R&D专用仪器设备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用加速折旧法。 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允许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而新购置的疫情防控重点防护物资相关设备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如果你企业被列入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你企业今年新购置的生产线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6.我们的慈善基金会收到了爱心人士捐赠的一万个口罩,但是因为最近口罩的价格波动很大,如何确认这些口罩的价值呢?答:贵单位捐赠的口罩应按照现行口罩的公允价值计算。 此外,当捐赠给你时,捐赠人应提供一份证明,表明捐赠的非货币资产的公允价值。无法提供上述证明的,不得开具公益捐赠票据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复印件。 7.我们的客户从国外购买了一批口罩,并没有通过非营利组织直接捐赠给新冠肺炎治疗的医院。可以税前扣除吗?答:是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企业和个人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捐赠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出具的捐赠收据函办理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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