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1-11-01 09:05:4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 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抗疫攻坚战,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措施:一是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助力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扩产; 一是全面落实和支持疫情。 坚决落实支持疫情防控税收政策的政治责任,对2021年2月1日、2月6日发布的涉及“六税”“两费”的12项新政策,以及地方在法定权限内发布的政策,及时优化调整信息系统,加大内部培训,简化办理程序,尽量在网上对纳税人、缴费人进行政策宣传引导,积极加强与发展改革、行业、信息等部门的沟通,确保政策简明扼要。 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国家实施的较大的减税降费政策措施,应进一步落实,巩固和扩大政策实施成效。 (二)编制支持疫情防控的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编制印发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方便纳税人、缴费人更好地了解和掌握相关政策和征管规定。 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政策导向逐项强化落实,确保全面精准落地。 (三)加强对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和评价。 通过绩效考核和专项督导,加强对支持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纪律要求,确保政策落实不打折扣。 加强政策运行的统计核算和跟踪分析,积极研究提出改进完善建议。 二是进一步扩大“非接触式”纳税,切实降低疫情传播风险。(4)明确网上纳税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整理并公布网上涉税事项清单。 各地税务机关要积极告知纳税人、缴费人,清单内所有事项均可在网上和家中办理,不得要求纳税人、缴费人到办税服务厅或政务服务大厅办理清单所列相关业务。 (5)扩大网上纳税范围。 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清单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拓展和丰富网上办税缴费事项,实现更多业务从办税服务厅向互联网转移,进一步提高网上办理率。 (6)优化网上纳税平台。 加强电子税务局、移动APP等纳税平台的运行维护和应用管理,确保系统安全稳定。 优化电子税务局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接的相关应用功能,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在线办理发票业务。 通过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利用第三方支付渠道拓展缴纳税费业务,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更多“掌上税务”便利。 (7)加强网上税费咨询服务。 加强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能力,确保接线顺畅、回答准确、服务质量高。 就疫情防控的税收热点问题进行问答,及时推送给纳税人、缴费人。 积极利用12366纳税服务平台和主流直播平台,通过视频、南沙区、文字与纳税人、缴费人实时互动,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8)丰富多样化的非接触式处理方式。 地方税务机关在拓展网上纳税服务的同时,应积极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其他非接触式纳税渠道。 不断拓宽“网上申领、邮寄、配送”发票业务范围,实现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和以传真、邮件、电子方式传递信息,扩大非接触式纳税覆盖面。 三是大力优化现场纳税服务,营造安全、高效、便捷的办理环境。(9)确保安全搬运。 严格做好纳税服务场所(含自助办税终端区)体温检测、室内通风、卫生防疫、清洁消毒等工作,在做好一线职工安全防护的同时,积极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纸巾、洗手液等基本防护用品。 科学规划办税服务厅进出路线和功能区设置,保持人员安全距离。 积极争取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的支持,及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 纳税服务场所的安全防护措施应当以适当方式明确告知纳税人、缴费人,确保安心纳税。 (10)加强指导和处理。 加强办税服务厅办税指导咨询力量配置,严格落实首问负责制,进一步完善纳税人、缴费人纳税指导服务,最大限度提高办理效率,减少办理时间,确保“有信心进大厅,办事快”。 (十一)开辟直接办理。 为生产、销售、运输疫情防控关键物资的纳税人、缴费人提供纳税绿色通道服务,第一时间为其办理税费事宜,全力支持疫情防控关键物资稳定生产供应。 (12)拓展预约办理。 全面梳理分析辖区内纳税人、缴费人的纳税情况,积极求索需求,积极对接。 确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的,主动提供预约服务,合理安排办理时间。 每天,办税服务厅根据人员流动和业务紧急程度,及时加强与纳税人、缴费人的电话、微信沟通,提示其错峰处理,千方百计减少人员集中。 (十三)实行空缺管理。 对于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项,提供相关资料不全但不影响实质性审核的纳税人、缴费人,在纳税人、缴费人书面承诺补正后,可以暂缓提交纸质材料,按正常程序办理。 4.积极调整税收管理措施,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14)依法延长申报纳税期限。 在2月份延长纳税申报期限的基础上,因疫情仍有申报困难的纳税人,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长。 在疫情严重地区,按次缴纳车辆购置税等纳税申报表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疫情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表的,可以延期办理。 (十五)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对于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严重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务机关应及时依法批准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积极帮助深圳公司注册地企业缓解资金压力。 (16)有效保障发票供应。 对生产、销售医疗设备、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毒制剂、药品等疫情防控关键物资,并为其提供运输服务的纳税人,如申请增值税发票“增版”“增量”,可根据需要临时调整其发票领取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无需事先现场查验。 除税收违法行为外,不得因疫情期间纳税人生产经营变化而减少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 (十七)优化税收执法方式。 深入落实“无风险、无检查、无审批、无违法、不停车售票”要求,坚持案头分析,发挥大数据优势,深入推进“互联网加监管”。 疫情防控期间,减少或推迟直接入户检查,对需要前往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的事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可由同级税务机关负责人确认,推迟至疫情得到控制或处理结束后进行;对于确需以办税服务厅实名缴纳税款的,将通过核验其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进行核验,暂不要求其进行“刷脸”核验;要坚决查处利用疫情防控之机骗取税收优惠、欺诈性开征骗税等涉税违法行为。 (18)依法加强权益保护。 纳税人受疫情影响逾期未报告或提交相关材料的,免于行政处罚,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对于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不会认定异常户。 行政复议申请人因疫情延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影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无法参加行政复议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中止听证,待疫情影响消除后及时恢复。 各级税务机关要以高度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行动自觉,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和地方党委、政府安排, 在切实加强自身防控的同时,充分发挥税务部门职能作用,不折不扣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积极优化纳税服务,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贡献税收力量。 上述部分临时调整措施的实施期限根据疫情情况另行通知。 在此期间,要加强对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落实不力的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各地的经验、做法和建议应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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