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明确设备、器具扣除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
2021-11-01 09:05:3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抵扣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5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46号,现将设备家电抵扣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情况公告如下:1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设备、器具的单位价值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的费用扣除,不按年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一)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购买,是指以货币形式或者自建方式购买,其中以货币形式购买的固定资产包括购买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货币形式购买的固定资产,应当以购买价款、支付的相关税费及其他可直接归属于使资产达到预定用途的费用确定单位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费用确定单位价值。 (2)固定资产的购置时间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置的固定资产,除分期付款或赊销外,按开票时间确认;分期付款或赊销购买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达时间确认;自建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二、固定资产投入使用的次月起每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三、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以与会计处理不一致。 四、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企业可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如果您不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则在接下来的几年内不得更改。 5.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办理办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办理享受政策的相关手续,留存备查的主要材料如下:(1)固定资产购置时间信息(如以货币形式购置固定资产的发票、 分期付款或赊销购买固定资产到货时间说明、自建固定资产决算说明等。 ).(二)固定资产会计凭证;(三)会计相关资产的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差异台账。 六、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仍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75号)执行, 《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10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4号)、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广州日本公司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8号)等相关规定。 特此宣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8月23日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抵扣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情况的公告》解读一、公告发布的背景为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促进企业提质增效。根据国务院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分别于2021年和2021年两次发文,发布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主要包括:一是六大行业、四大领域重点行业企业新增购置固定资产。 二、上述行业小型微利企业为R&D、生产经营共用的新购置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税前扣除一次;三是各行业企业新购置的R&D专用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税前扣除一次,超过100万元的,允许加速折旧;第四,各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可以税前扣除一次。 为进一步扩大优惠范围,引导企业加大设备家电投资力度,提高企业创业创新积极性,4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政策由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新购R&D仪器设备扩大至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下的新购设备家电。 根据国务院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家电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54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设备家电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和《通知》政策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特制定本公告,进一步明确相关政策的具体实施口径和征管要求,确保政策有效实施。 二、公告主要内容(一)明确设备家电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通知》规定,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新购置设备、器具,可一次性税前扣除。 考虑到该政策受益面广,企业享受意愿强,为增强政策的确定性,便于具体操作,公告明确了相关实施标准:一是明确了“购买”的概念。 固定资产收购包括外购、自建、融资租入、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 公告中明确表示,“购买”包括货币形式购买和自建两种形式。 自建固定资产也被纳入优惠范围,主要是考虑到用于自建固定资产的材料实际上是外购的,所以自建固定资产也被视为“外购”。 另外,“新购置”中的“新”字只与原购置的固定资产不同,不要求购置全新的固定资产。因此,公告明确表示,以货币形式购买的固定资产包括企业购买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二是明确“单位价值”的计算方法。 以前的政策文件没有规定单位价值的计算方法。 《通知》下发后,很多企业问固定资产单位价值如何确定,比如安装费是否包含在内。 为统一政策执行范围,公告明确了单位价值的计算方法。 单位价值的计算方法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计算方法一致。具体而言,对于以货币形式购买的固定资产,其单位价值由购买价款、支付的相关税费及其他直接归属于资产达到预定用途的费用确定;自建固定资产的单位价值,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 三是明确购买时间的确定原则。 设备家电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实施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因此,需要根据购买时间确定设备家电是否属于优惠政策范围。 公告中明确表示,以货币形式购买的固定资产,将在开具发票时予以确认,但考虑到分期付款可能分批开具发票、卖方取得货款后才会开具发票的特殊情况,公告对这两种情况作了例外处理,以固定资产到达时间确认购买时间。 对于自建固定资产,购买时间以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二)一次性税前扣除时点的确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应当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的次月起计算折旧。 固定资产税前一次性扣除政策只是固定资产税前扣除的一种特殊方式。因此,税前扣除的时间应与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处理原则一致。 公告对此作了相应规定。 比如某企业在2021年12月购买了一台单位价值300万元的设备,并在同月投入使用,则该设备可以在2021年税前扣除一次。 (三)明确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以与会计处理不一致,在企业会计处理中是否采用一次性税前扣除方法不会影响企业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在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时不需要同时在会计上采用与税收相同的折旧方法。 (4)明确企业可以自主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但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实施后,由于财务会计中固定资产税前扣除与固定资产折旧费用的差异,纳税人可能会出现复杂的纳税调整问题。此外,一些固定资产的会计期间较长,也会增加会计负担和合规风险。 对于短期内无法盈利的亏损企业,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会进一步加大亏损,且由于税法规定的赔偿期限的限制,亏损可能得不到赔偿,实际上减少了税前扣除。 此外,企业在定期减免税时往往不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考虑到享受税收优惠是纳税人的权利,纳税人可以选择是否享受。因此,公告规定,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但为避免恶意税收优惠,如果公告中明确说明企业未选择享受的,在以后年度内不得变更。 需要注意的是,以后年度不能更改的规定是针对单一固定资产的,不选择享受,不会影响其他固定资产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五)明确企业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管理要求。为确保优惠政策准确落实,公告明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城市管理办法关于发布的修订:有关手续按照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 此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规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优惠项目的基础上,对留存信息备查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调整,具体为:固定资产购置时间信息(如以货币形式购买固定资产的合同、发票、分期付款或赊销购买固定资产到货时间说明、自建固定资产决算说明等。),固定资产记账凭证等等。 (六)明确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确保政策的完整性,明确公布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7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106号)、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8号)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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