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企业所得税可以核定征收
2021-10-21 09:01:12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实验区深圳商标注册公司正式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6号为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促进外贸模式创新,切实配合财政部《通知》的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批复》(财税〔2021〕103号)。 现将跨境电子商务综合实验区(以下简称“综合实验区”)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商企业”)有关问题公告如下:1 .综合试验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尽量验证企业所得税征收办法:(1)在综合试验区注册,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在线综合服务平台上注册日期、名称、计量单位、出口货物。(二)出口货物到综合试验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报关手续;(三)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且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 2.综合试验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应当准确计算收入总额,采用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应税所得率按4%确定。 三、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完成综合试验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鉴定工作。 4.经综合试验区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取得的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以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5.本公告所称综合试验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本公告所称跨境电商企业,是指在跨境电子商务中自建销售平台或使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电商出口的企业。 六、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宣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10月26日。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