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讯!税务总局明确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明年起施行
2021-10-21 09:01:0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7号为鼓励和引导纳税人增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主动纠正税收失信行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35号),现就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1 . 纳入税收抵免管理的企业纳税人,可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纳税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纳税、资料归档等事项并已办理手续的。 (二)纳税人未按照税务机关处理结论足额缴纳或者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不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等级直接判定为D级的,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规定的期限届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和补缴。 (三)纳税人履行了相应的法律义务,税务机关依法消除了异常家庭状况。 纳税信用恢复的范围和标准见附件1。 2.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所列条件且失信行为已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的,纳税人可在被税务机关纳入失信记录的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信用恢复,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信用恢复范围和标准》调整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分值,重新评价纳税人纳税信用水平;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所列条件但失信行为尚未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的,纳税人无需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将调整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分值,按照《纳税信用恢复范围和标准》进行纳税信用评价。 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条件的,纳税人可在纳税信用直接判定为D级的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根据纠正纳税人失信行为的情况调整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的状况,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进行重新评价,但不得评价为A级.. 针对非正常家庭不诚信行为的纳税信用修复,一个纳税年度只能申请一次。 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纳税信用等级经纳税信用修复后不再为D级的纳税人,其直接责任人已登记或其他负责经营的纳税人此前与D级关联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解除D级关联的纳税信用。 3.纳税人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的,应当填写《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附件2),并承诺对不诚信行为的真实性进行纠正。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虚假承诺的,按照《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及评价方法调整表(试行)》(附件3)撤销相应的纳税信用修复并扣分。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纳税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信用修复结果反馈纳税人。 5.纳税信用修复完成后,纳税人应根据修复后的纳税信用等级适用相应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此前适用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不得追溯调整。 六、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宣布。 附件:(点击文末“阅读原文”下载附件)1。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和标准2。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3。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试行)调整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解释2021年11月7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解释为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35号),鼓励引导纳税人增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主动纠正纳税失信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纳税信用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了恢复纳税信用的相关问题。 公告的主要内容如下:1 .《公告》的背景来自《2021年税收抵免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和《税收抵免评价指标与方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2021年第31号)。失信奖惩税收信用管理体系初步构建,税收信用应用场景不断拓展。良好的纳税信用状况可以给纳税人带来很多好处,但相反会受到各种限制。越来越多的纳税人希望通过主动纠错,尽快修复信用,减少信用损失。 同时,2021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35号),提出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不可信市场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不可信行为并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等方式进行信用修复。 为此,结合往年纳税信用评价情况,经反复调研、讨论,征求纳税人意见建议,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制定了《公告》,对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实施纳税信用修复。 第二,关于可以申请纳税信用修复的情况,信用修复不是简单的“粉饰战绩”,也不是简单的“退出处罚”。 根据有限修复原则,《公告》第一条明确了情节轻微或无严重社会影响的19种纳税信用失信行为,以及相应的修复条件,包括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纳税和数据备案等15项,直接D级判定4项。 从往年纳税信用评价来看,上述情况抵扣频次高,涉及纳税人范围大。公告实施后,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三.纳税信用修复的条件和标准纳税信用修复的前提是纠正失信行为。 纳税人在申请纳税信用修复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其不诚信行为。详见《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 (一)纳税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纳税、资料归档等事项并已办理手续的,按照办理手续的时间和失信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的时间间隔确定加分。如果纳税人在30天内改正,则本年度和下一年度可分别追回扣除损失的80%、40%和20%。 对于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或缴纳申报税款等事项,涉及税额不超过1000元且纳税人在失信记录后30日内能够及时补缴的,将补扣100%的扣分。 (二)纳税人未按照税务机关处理结论足额缴纳或者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不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等级直接判定为D级的,应当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规定的期限届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和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方可申请恢复纳税信用。 (3)非正常户纳税人应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状态后方可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针对非正常家庭不诚信行为的纳税信用修复,一个纳税年度只能申请一次。 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四.纳税信用修复的期限和程序(一)符合《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所列条件且失信行为已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的,纳税人可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纳入失信记录的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信用修复。 不诚信行为未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的,纳税人无需申请,税务机关将根据《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修复标准》调整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分值,并按规定进行后续纳税信用评价。 上述“纳入纳税信用评价”是指税务机关已启动相应年度的纳税信用评价工作,相关失信行为的扣除已记入年度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分值。 (二)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条件的,纳税人可在直接给予D级税收抵免的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失信行为的纠正情况调整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的状况,重新评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水平,但不得评价为A级.. (3)纳税信用修复后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不再为D类,且其直接责任人已登记或其他经营业务的纳税人与D类关联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撤销D类关联的纳税信用。 (4)纳税人申请纳税信用修复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并承诺对不诚信行为的真实性进行纠正。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纳税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信用修复结果反馈纳税人。 动词 (verb的缩写)纳税信用修复结果的修复指标的调整,会一一对应相应的抵扣和直接定级指标。 对于修复后涉及纳税信用等级调整的,税务机关还将记录评估结果的调整情况。 纳税信用修复完成后,纳税人应根据修复后的纳税信用等级适用相应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此前适用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不得追溯调整。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未履行信用修复承诺,提交虚假材料申请纳税信用修复的,经核实后将取消已完成的纳税信用修复,在纳税信用年度评价中每次扣5分。 不及物动词纳税信用修复与纳税信用再评价的关系纳税信用修复适用于纳税人因失信被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派出注册公司并积极纠正、消除不良影响后,向税务机关申请恢复其纳税信用的情形。 纳税信用再评价适用于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持有异议,认为部分纳税信用指标被扣除或直接评分错误或非自身原因所致,并采取行动保护自身权益的纳税人。 纳税信用修复的前提是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年度评价结果无异议。如有异议,应在申请纳税信用修复前重新评估纳税信用。 七.公告实施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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