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已注销注册人的,予以转让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二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
1条规定,因继承、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等其他原因发生转让的,接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一方应向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转让手续。
2。根据法院判决转让商标专用权的,还应当办理转让手续。
3。自2002年9月15日起,已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也可申请转让或转移。
商标转让,转让方不能盖章的,受让方应提交其有权接受该商标的证明文件或法律文件。如企业因合并、兼并或重组而转让其商标的,应提交合并、兼并或重组文件及注册部门出具的证明。合并、兼并或者重组文件应当证明商标权由受让方继承,登记部门应当证明原注册人与受让方的关系以及原注册人不复存在的现实。因法院判决进行商标转让的,应当提交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件,法律文件中被执行人的姓名和接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企业名称应当与申请书中转让人和受让人的姓名一致。
o转让申请无需提供转让方资质证明复印件,但需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
应提交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依法进行清算,并提交转让方的清算文件、清算组资格证明、清算组同意转让的同意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