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低于规定标准,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相关纳税信息的增值税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完善”是指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不能正确计算。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的标准确定。
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为: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服务的纳税人,以及主要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服务,同时从事货物批发或者零售,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
(2)从事商品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纳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个人、非企业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3)自1998年7月1日起,凡年应纳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型商业企业,不论财务会计是否健全,均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按小型纳税人的规定征收增值税。本办法所称商业企业,是指从事商品批发或零售的企业和从事商品批发或零售、从事商品生产或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或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