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个体工商户,一般需要以下步骤:
第一步:需要名称的个体经营者或者个体摊点经营者,应当事先登记姓名。
1.咨询后收集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2.提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等待名称审批结果;
3.同时接收《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范围涉及预许可的(具体项目见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的《北京市企业登记许可项目目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步:提交申请材料。如果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等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三步:收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后,到工商局缴费,按《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确定的日期领取营业执照。
办理工商登记的费用包含登记费20元。根据规定,下岗职工提交《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或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证明,可免交登记费。
申请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内颁发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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