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Beijing-France.com发文称,新浪起诉腾讯“微博”商标,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败诉。
新浪公司的子公司北京创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申请注册“微博中的微博. com与图”和“微博与图”两个商标(以下简称争议商标),但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
为此,魏梦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对簿公堂。日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上述商标不予注册行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争议商标与引用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支持了魏梦公司的诉讼请求。
梦想公司申请注册的争议商标被指定用于第45类法律研究、婚姻介绍、约会服务和其他服务。腾讯以商标纠纷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为由提出异议。
据此,原商标局驳回了争议商标在“社交陪伴、服装出租、交友服务、婚姻介绍、在线社交网络服务”服务上的注册。原审商标评审委员会也以同样的理由驳回了魏梦公司的复审请求。微梦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判断争议商标与被引用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的最终标准,应当是相关公众是否可能误认指定或者批准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或者认为其来源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
争议商标与引用商标是否近似,只是判断是否构成近似商标的重要因素之一。此外,争议商标的受欢迎程度和商品或服务的指定用途等因素也应予以考虑。同时,在对比商标时,也要注意突出的部分。
本案中,从商标表明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角度来看,争议商标中“微博”、“weibo.com”等成分的显著性较弱,应重点对比争议商标中的“大眼睛”图形部分与引用商标中的蒲公英图形部分(驳回“微博”商标不构成权利障碍)。
从各自的图形部分来看,争议商标与引用商标存在较大差异,在相关公众普遍关注的情况下很容易区分。此外,争议商标的“大眼睛”图形部分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可以确立其与原告的对应关系;而且,争议商标指定的部分服务比较特殊,具有一定的个人属性,相关公众在选择相关服务时会更加关注。
基于以上分析,该商标在指定服务中的使用不会引起相关公众误解、混淆或者认为该商标所指向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具有某种特定的联系。争议商标和引用商标不构成在上述服务上指定的近似商标。
据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支持了魏梦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撤销了原审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