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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错误的名称和税号不完整。
错误:未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普通发票。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
自2017年7月1日起,买方为企业的,在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卖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卖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内填写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要求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注:“企业”包括公司、非法人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
二.不正确的计费内容是不真实的
错误:填写内容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发票。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二条
卖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根据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发票内容,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不得按买方要求填写。
三.不正确的发票备注不规范
错误1: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发票,但在备注栏中未注明指定信息。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第一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填写发票备注栏,如出发地点、到达地点、车辆类型和数量、运输货物信息等。如果内容较多,可以附上清单。
行为二:在备注栏中提供没有指定信息的建筑服务发票。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管理税收征收的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三)项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时,应在自行开具或由税务机关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的县(市、区)名称和项目名称。
特别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规定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五条规定,营改增后,接受建筑安装服务的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注明县(市、 区)建设服务发生地及项目名称在发票备注栏按规定填写,否则不计入土地增值税抵扣项目金额。
行为三:未按规定填写房地产销售发票。
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收征管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四)项规定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时,自行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栏内填写不动产名称和房屋产权证号(如无房屋产权证,则无需填写“单位”栏,并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行为四:租赁不动产的发票,未在备注栏注明指定信息。
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管理税收征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五)项
对于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或由税务机关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