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21年第6号
2021-11-01 09:06:15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慈善捐赠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2021年第102号公告)等相关规定,境外捐赠人向受赠人捐赠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可免征进口关税。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2021年1月1日至3月31日实施了更加优惠的进口税收政策。现公告如下:1 .适度扩大《慈善捐赠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1)进口物资将增加试剂、消毒用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车、应急指挥车。 (2)免税范围扩大。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境内的外国公民,直接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捐赠;国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 捐赠物资应当直接用于疫情防控,并符合前述第(一)项或者《慈善捐赠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的规定。 (3)受援人应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单位。 省民政厅将指定单位名单通知当地海关和省税务部门。 捐赠进口物资无具体受赠人的,由中国红十字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慈善总会和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或中国癌症基金会作为受赠人接收。 二、卫生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疫情防控的物资免征关税。 进口物资应符合上述第一条第(一)项或《慈善捐赠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的规定。 省财政厅(局)会同省卫生厅确定进口单位和进口物资清单,并告知当地海关和省税务部门。 三.本公告项下的免税进口物资,应退还广州一元注册公司征收的应纳税款。 其中,已纳税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抵扣证明》(见附件)向海关申请退还已征收的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由海关申请退还已征收的进口环节进口关税和消费税。 相关进口商应于2021年9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4.本公告项下的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按照海关总署2021年第17号公告先行登记放行,然后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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