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秋节的临近,公司准备从工会经费中拿出一部分钱给员工发节日红包。那么,这些支付给员工的现金福利(假期费用)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个人所得税免税适用吗?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留用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但根据国税发〔1998〕155号的政策,工会经费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补贴、补助不在免税福利基金范围内,应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用于个人所得税。
公司从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员工的节日红包是大家共享的现金福利,不是生活困难员工的生活补贴,所以不在免税福利基金范围内。节日红包需要并入员工工资薪金中缴纳个人所得税。
附件:保单原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定生活补贴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
二、下列所得不属于免税福利基金的范围,应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从福利基金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补贴、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