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入库前丢失,是否可以抵扣相应的进项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因管理不善导致被盗、丢失、霉变、变质等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因此,如果是合理的损失,进项税可以全额扣除。但如果是经营不善造成的“非正常损失”,损失的部分进项税不能抵扣。
损失由企业承担的,该损失的税前扣除处理及数据准备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五章非货币性资产损失确认的规定执行。
附件:报告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
1.固定资产报废时,处置的固定资产应先转入固定资产清算账户:
借款:清理固定资产。
借款:累计折旧。
贷方:固定资产(原值)
2.清算费用条目的处理:
借款:清理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款:银行存款或现金。
3.处置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款:固定资产清算。
4.固定资产清理后,余额在借方报废,转入营业外支出:
借款: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
贷款:固定资产清算。
5.固定资产清算后,余额在贷方产生清算收入,转入营业外收入:
借款:清理固定资产。
贷款:营业外收入-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