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建筑行业的普遍性,在明确的税收公共政策和会计核算中,关于纳税最让人费解的就是分包施工的业务处理。
[案例]
一家企业(建筑安装)承担一家公司的项目,实业有限公司注册费200万元。企业a将部分工程施工分包给企业b,工程造价50万元。企业A和B应该如何处理税务?如何开具发票?如何处理账目?
1.营业税问题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一个项目纳税后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取得的总价和额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金额为销售额。总承包企业A按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征收利息税,应税营业税200-50=150(万元)。
同时,《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取消了原有的“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
我局《关于纺织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77号)也明确废止。理论上,建筑安装业务的承包人仍对分包收入承担代扣营业税的法律责任,而分包人应按其取得的分包收入金额单独审批缴纳营业税。因此,分包商b企业应对50万元的分包收入单独进行纳税申报。
注:一、《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将利息税缴纳界定为“转包”,但仍为原法律规定的“转包或分包”,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完全一致。项目禁止分包;二是指定分包商的身份,从原来的“他人”到“其他单位”,不包括一个人。
营业税将面临按照上述规定纳税的可能性。
2.企业个人所得税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和非货币两种方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总收入。与营业税的利息税相比,企业个人所得税反应没有利息税的规定。总承包商企业A需要将建筑安装劳务合同200万元作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提供的劳务收入”纳入总收入价值,并向分包商B支付公司有限公司登记手续的分付款5万元,这是与企业A收入相关的适当生产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
3.开具发票困难
法律中提到的这种分部分项工程涉及到两层立法的关系:一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总承包合同,二是总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分包合同。
作为有限公司注册手续中的建筑安装劳务总承包商,企业A需要向建筑工程方开具合同总额200万元的发票。同时,企业a将部分工程施工分包给企业b,企业b应向企业a开具分包发票50万元。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五条的规定从有关工程项目中抵扣税款,取得的草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行政事务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
部门的有关规定,不得扣除项目金额。《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具体规定,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现金,该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
在托收范围内,由有关单位或个人开具的发票应为具有权利和效力的汇票。
处理上述发票和
《暂行条例》的规定与其法律法规完全一致。对总承包商企业A的利息进行纳税时,扣除子付款后的权利清单应为从分包商企业B取得的50万元的发票,否则不能缴纳利息税。
4.会计处理困难
总承包商a、公司相关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1)获得合同总价200万元
借款:利息200
贷款:主要收入200
(2)支付分包有限公司登记手续合同50万元
借:主要生产成本50
贷款:利息50
(3)权责发生制
借款:营业税和附加费4.5
贷方: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4.5。
分包商b企业的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1)接收子付款
借款:利息50
贷款:主要收入50%
(2)营业税的计提
借:营业税和附加费1.5
贷方: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