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咨询」企业注意!2017年汇算清缴注意这9个“五年”期限!
2021-04-15 16:41:43

根据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法规,企业在扣除费用、弥补亏损、享受减税或延期付款等对外投资时,有些费用或可抵扣项目不能在前夜重复使用额度扣除,需要结转五年后分期扣除。有些应纳税所得额在除夕夜前不需要重复使用,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可在未来五年内延期支付。本文总结并收集了以下九种结转后可抵扣或延期五年的税收优惠。

第一,弥补损失

(一)政策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缴费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结转下年,并以下年的收入弥补,但最长结转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2)说明

1.企业合并与分立的形式化

金融事务

处理,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被合并企业中结转弥补。与企业分立有关的企业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2.企业通过统计计算缴纳所得税时,其外国政府机构的亏损不得冲减外国政府机构的利润,但外国政府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弥补全境内的亏损。

3、

金融事务

行政机关检查企业以前年度的缴纳情况时增加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以前年度遭受损失的,该损失属于

企业所得税条例

允许赔偿的,应当允许增加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于弥补损失。弥补亏损后仍有定额的,应当按照

企业所得税条例

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资本伤亡追溯扣除

(一)政策规定

商务部发布的《关于企业资本性伤亡事故所得税净利润扣除管理的必要性的新闻稿》(商务部2011年第25号新闻稿)第六条规定,如果企业往年的资本性伤亡事故未能在净利润前夕扣除,可以按照这一必要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通过专项审批予以扣除。其中属于特定资本性伤亡事故,允许从伤亡事故发生当年扣除,补缴的确认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2)说明

1、特定资本伤亡是指企业在特定处置、转移资本步骤中的适当伤亡。

2.以前年度因特定资本伤亡未从净利润中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追溯确认年度从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扣除。如果扣减额严重不足,扣减额将推迟到下一年。

3.企业在扣除具体资本伤亡当年确认的伤亡人数后遭受损失的,应先变更资本伤亡当年的损失金额,再按照弥补损失的标准计算下一年度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并按上述第2点进行财务处理。

第三,应扣除的可扣除费用应扣除

(一)政策规定

《商务部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处理中若干财务困难问题的新闻稿》(商务部2012年第15号新闻稿)第六条规定,经企业专项批复和说明后,允许追溯计算抵扣至项目发生当年,但追溯确认期不得超过五年。

(2)说明

1.企业以前年度应扣除和未扣除的费用,应经税务机关批准并说明后,方可追溯到项目年度计算和扣除。

2.因上述因素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在追溯确认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中扣除,严重不足扣除的,可延期扣除或申请次年退税。

3.亏损企业对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未扣除的支出进行追溯确认的,或者盈利企业在追溯确认后发生亏损的,应当首先变更支出的年度亏损金额,然后按照弥补亏损的标准计算下一年度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并按照上述第2点处理。

第四,企业债务重组类似于财务处理

(一)政策规定

《司法部、商务部关于企业重组中处理企业所得税若干难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59号)和《商务部关于企业重组中企业所得税税务咨询征收管理若干难点问题的新闻稿》(商务部2015年第48号新闻稿)规定,同时满足下列前提条件的,适用一般财务处理规定。也就是说,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企业前夜应纳税所得额的50%以上,可以在五个支付年度内平均分配计入每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2)说明

1.企业重组业务适用普遍财务处理的,除企业其他立法方式简单变更外,重组各方应在完成重组业务和企业所得税年度审批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普遍财务处理调查报告表》及附图和审批情况。合并、分立中涉及重组的一方被撤销的,应当在办理金融登记注销手续前进行审批。

2.企业进行负债重组时,应当准确记录应当确认的负债重组收入,并说明在相应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年度确认金额和结转金额的状况。

3、税务机关负责人应建立台账,对年度审批的企业债务重组收入和台账进行检查研究,加强后续管理。

动词 (verb的缩写)非货币资本融资转让收入

(一)政策规定

《司法部、商务部关于非货币性资本融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难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咨询[2014]116号)和《商务部关于非货币性资本融资企业所得税征管难点问题的新闻稿》(商务部2015年第33号新闻稿)规定,以非货币性资本进行内部融资的村民企业认可的非货币性资本转让所得, 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在确认非货币资金转移收入年度起的最近五个缴纳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平均分配,企业所得税可以按时计算缴纳。

(2)说明

1.非货币资本是指货币资本以外的资本,如支票、利息、应收账款、应收债券和票据融资等,持有至到期。

2.企业在内部融资五年内转让上述股份或收回融资的,应当停止执行延期支付政策,在股份转让或收回融资前夕,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重复使用延期月内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本转让收入计算缴纳企业税务咨询所得税。

3.企业在五年内取消内部融资的,应当停止执行延期支付政策,并在取消前一年企业所得税最终结清缴纳时,重复使用延期月份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本转移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不及物动词金融机构搬迁收入处置

(一)政策规定

《商务部关于印发企业金融机构搬迁所得税管理必要性的新闻稿》(商务部2012年第40号新闻稿)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进行搬迁清算,计算搬迁收入:

1、从搬迁开始,五年内(含搬迁当年)在任何一年内完成搬迁。

2、从搬迁开始,搬迁周为五年(含搬迁年)。

(2)说明

1.企业2012年10月1日后搬迁的,发生的购置费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法的规定,资本的应税生产成本和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从净利润中计算扣除。

2.企业搬迁过程中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支出,从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税务咨询收入,在搬迁前夕起五年内不计入企业搬迁前夕应纳税所得额。五年内完成搬迁的,搬迁收入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五年内完成搬迁的,以企业搬迁五年(含搬迁当年)为准。清算搬迁收支,计算搬迁收入。

七、专项用于财政资金所得税处理

(一)财税咨询政策

《司法部、商务部关于企业所得税专项用作财政性资金处理困难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将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为非应税收入处理后,五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返还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机构的部分,应当在取得资金后的第六年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说明

1.可作为非应税收入的财政性应具备以下前提条件: (一)企业能提供规定资金专项使用的资金拨付文件;(2)财政部门或其他政府机构拨款咨询政府有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必要或明确的管理要求;(三)企业应当对资金及其支出进行单独审计。

2.企业的非应纳税所得额用于支出的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的非应纳税所得额用于支出形成的资本,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已计算的折旧和摊销。

八、国外融资税收抵免

(一)政策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扣除,抵免额为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在未来五年内,超过信用额度的部分可按年度信用额度纳税协商抵减前夕应抵减的税额进行抵减...

(2)说明

1.上述五年是指在中国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实物性质超过信用额度的前一年起的最后五个纳税年度。

2.企业在国外缴纳的所得税,是指按照国外税法和我国有关规定,应当缴纳并且已经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实物性质。

3.抵扣企业所得税时,应提供我国外国税务机关出具的相关缴款书。境外企业已缴纳或多缴纳或应缴纳的未缴所得税不计入税收抵免

九、特种设备融资税收抵免

(一)政策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100条规定:税收抵免是指企业购买并专门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指数》、《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指数》、《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指数》中规定的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可以在企业成立前夕从应纳税额中扣除专用设备投资总额的10%;在信用严重不足的前夕,可以支付未来五年的年度结转信用。

(2)说明

1.特种设备投资总额是指购买特种设备的票价税总额,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部分

税率

电子设备运输、安装和试运行的税费。

2、企业用融资和贷款购买特种设备,投资总额可按

所得税

法律规定应缴纳的信用企业所得税;企业借助财政拨款购置的特种设备,其投资总额,不得计入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3.企业具体购买建造,开始享受

所得税

特种设备折价,企业购买上述特种设备,五年内转让或者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的折价,并补缴已抵扣的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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