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
关于海关进口增税规划中加强企业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3号
为保护纳税人权益,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管理,打击利用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骗取税款的违法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全面提升海关缴款书审核比对水平,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抵扣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进口运费时,应准确填写注册商标,确保海关完税凭证末尾的注册商标与金融注册的注册商标完全一致。税务机关应当将进口货物取得的增值税抵扣范围内的海关完税凭证数据与海关采集的完税数据进行审核、比对。经核实比较,海关完税凭证末注明的增值税可作为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扣除。审计比较不一致的,暂不抵扣所列税款。海关缴款书盖章数据经核实与纳税人具体进口业务完全一致后,海关缴款书末注明的增值税可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金融机构应加强与纳税人的协商,充分发挥各种渠道向公众宣传一般政府的公司治理和税收规划,赢得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实施。
特此宣布。
商务部
2017年2月13日
商务部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解读
1.发布这个公告的历史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盗窃非法获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完税凭证的刑事案件频繁发生,危及了进口增值税征收管理的社会秩序。为了保护纳税人权益,步入税收筹划企业,加强增值税管理,打击利用海关完税凭证骗取税款的违法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全面提升海关完税凭证审核比对水平,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抵扣管理。
二、公告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进口运费和取得增值税抵扣范围内的海关缴款书增值税
本公告适用。
三.允许纳税人抵扣进口增值税的前提?
纳税人在取得海关缴款书原件后,应当按照相关明确规定提交海关缴款书的相关资料,并申请审核比对。税务机关将审核纳税人提交的数据和海关数据传输的数据。对比一致后,增值税可以作为进项税在销项税中抵扣,单据未提交的进项税不抵扣。
4.税务机关应该做好哪些管理工作?
税务机关要密切关注审计比对结果较重的情况,采取措施和政策开展缓慢的临床研究和治疗,维护海关进口增值税抵扣管理的长期社会秩序,开展这项工作最重要意义的政治宣传,赢得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