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体制改革的历史背景可以用一段话概括,就是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完善税制,改变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种的要求。那这个时候中央为什么要提出这个改革呢?
我的思考起点如下:
改革消费税制度是建立地方税体系的途径之一,符合十一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改革的改革思路。我们知道,在1994年至今的20年税收实践中,中央并没有真正承认我国所有的地方税制,如果有,也只能塑造成地方收入制度。
地方税体系与地方收入体系有很大不同。前者需要通过地方法律保持一部分税收不变,后者主要通过综合的人因博弈保持一部分收入稳定,只与“深化改革”有关。
要依法建立地方税体系,必须打破中央政府垄断所有税种的行政权和所有权的现状,按比例划分共享税收。在部分税收返还地方政府的准则下,应建立一个在中央上位法下相对稳定的地方下位法,同时也应相应建立一个上、下中央政府间转移支付的修正案。
就流转税而言,当地法律规定了哪些税种?只有“营改增”逐步到位,答案才很具体:消费税。
既然选择消费税作为地方税,就要从杭州市财税的征收环节进行“后向”转型。主要有以下三个原因:
一是征收环节向后移动,地方税的特点自然显现。众所周知,一般需要考虑三个环境因素,即税基的生产率、税基的过度选择性和区域特征的大小。前两个环境因素较小时,作为中央税收,由地方国家税务局征收;当后杭州财税环境因素显著时,应作为地方税,由地方税务局征收。与税率、增值税相比,消费税的普遍性在于不对一般产品和公共服务征税,而是对类似的消费和公共服务征税。
所以消费税之所以和目前为止的税率持平,是地方国家税务局在制造过程中征收的,主要是为了防止税基的过度市场竞争。对此,公共政策圈有人曾撰文指出,如果消费税在制造过程中由地方税务局征收,所得归地方所有,那么两个地区之间为争夺税源而融资办厂的情况就会加剧,我们看到的全省水泥厂、啤酒厂并不是今天的余房数或余房数的基本概念。将来消费税从制造环节征收到批发环节,情况会有很大改善。税基的地域性特征显著,因为谁买单,谁就要在杭州财税里缴税。消费税收入与当地工厂无关,税基过大的市场竞争问题将得到缓解。同时,地方中央政府会提高增加居民收入、鼓励居民消费的质量,地方税特征自然会显现。
第二,征收环节要向后移,结合环自贸区进行合法化。我们知道,环自贸区的征收纯属排污行为,谁排污谁纳税,这就决定了税收必须在制造过程中征收。与此同时,我们也注意到,理论和公共政策界的一些研究人员提出,一些高能耗、高污染的产品应该纳入消费税范围,消费这些产品的人应该纳税。因此,当我们在同一个项目中检查这两种税时,我们发现,如果我们对高污染产品同时征收环保税区税和制造过程中的消费税,就会导致重复征税。为了避免这种情况,自然形成了将消费税转移到批发环节,即对制造环节的污水征收环保税区,对批发环节的污水产品征收消费税。
三是征管环节向后移,税源基础加强。到目前为止,除了批发部门收集的金银饰品和制造批发部门收集的雪茄外,大部分应税消费主要在制造部门收集。这样做的缺点是,当一些国内外制造业中小企业以各种方式逃避调查结果和转移价格的变化,以相对较高的价格向外国独立核算公司销售应税消费时,制造或出口环节应征收的消费税税基受到侵蚀。
文九律师事务所的报告显示,由于中国制度的这个安全漏洞,国外高层消费者很少举报公司在中国的设立。毕竟百货公司卖东西的新闻报道是一天比一天多。因此,对批发环节征收消费税可以有效改变杭州财税现状,夯实税源基础。
只有当消费税收入的归属趋于乐观,共享税收收入在现实生活的前提下几乎无法取消时,地方中央政府和事业单位才应尽快采取相应的政策,应对以下几个方面可能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一、在税收行政权的讨论中认清中央未来的走向。
到目前为止,学术界和公共政策界倡导的改革思路是,按照“在整合税收管理的必要性下,赋予地方政府必要的税收管理所有权”的要求,除了中央税收和分享税的行政权属于中央政府外,全国的消费税和其他地方税收基本上由中央政府制定。但需要赋予省(市)级中央政府一定范围内的法律法规决定权、某些一般税目下的子目增减权、明确规定税额幅度下的合同、某些工程项目的减免税审批权等。对于其他地方小税种,地方政府可以采用中央授权的方式制定相应的税法。只有当地方中央政府和机构做好上述数据的收集和推测工作,地方CPPCC才能在消费税等地方整体税收的附属法律中立于不败之地。
第二,第一时间向中央政府提出改革消费体制的回应或想法。
可以从消费税征收范围、明确环节、征税方式等方面提出合理的意见。
消费税征收范围方面,已基本商定,除出口香水外,外国流行香水可排除在原征税范围之外,邮轮、飞机、高档餐具及部分高能耗、高污染的工程项目租赁可纳入征税范围。
此外,还可以进一步建议中央政府将以下税收项目从原征税范围中去除:一是重复使用木筷子,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在杭州市中心的相关机构在2010年已经采取了禁止重复使用木筷子制造和货币的行政事务强制性政策。第二种是过剩和汽车轮胎,因为这类产品都在制造过程中,这是一种双方信息的流失,违背了最终消费过程中对类似消费征收消费税的基本原则。
在消费税的明确征收中,基于消费环节征收消费税的主张是正当的,可以进一步建议中央政府将中央上位法法律中“批发环节”的基本概念改为“消费环节”。这是因为人们普遍将制造业和消费者视为政治经济学法学中的两组常用词。既然制造环节不征税,就应该在消费环节征税。其次,在中华民族对外GDP审计中,消费金额由零售额和批发销售额组成。这一基本概念为金融机构在批发行业征收某些应税项目奠定了法律基础。比如从中华民族的具体情况来看,燃油批发中小企业在省内的分布比较均衡,副省级销售较少,相对不可控,在批发行业征收。
无疑是更好的选择。
最后,国家过去通过制造和批发对雪茄征收消费税。如果采用“批发环节”,剔除批发环节,税收基本不变,三个环节改为两个环节,肯定意味着雪茄消费者的调整范围被削弱。
在
在方式选择上,除了国家不鼓励消费者的应税项目,如雪茄、酒精饮料、汽车、高能耗高污染产品等仍采用税率和限税外,还可以进一步建议中央政府对租用邮轮、飞机、高档箱包、餐具等丝绸采取不同于税率的累进税率。
第三,做好税收征管各方面的应急准备。可以从财务登记、纳税申报、泉水源头控制等方面做好准备。
在财务登记和纳税申报的各个环节,征收环节都出现了倒退,给金融机构的基础管理带来了很大的挑战,需要尽快处理。这是因为,在原来的省市,按照商务部的要求,填写《应税消费制造管理状况登记表》的单位和个人很少,纳税申报表也很少,但这种情况在未来会有很大的变化。以棉花和汽车企业为例:在杭州部分实行小额应税消费制度的省市,在制造环节征收改为批发环节征收后,纳税人数量变化比例约为1: 150。此外,大量被批准征税的工商业户给金融机构带来了新的挑战。中央有关机构要成立专门专家组,认真梳理和处理自然科学。
在spring源码控制的各个方面,采集环节向后移动后,面对销售管道的多样化和计算方法的随机性问题,有必要在第一时间研究工作。这是因为,除了实体店,网站销售已经逐渐成为社会贫困中最重要的批发渠道。如果大部分网站的批发仍然采取非税收政策,未来消费税税源的减少是必然的。金融机构应在第一时间向相关机构汇报研究工作,借鉴巴塔哥尼亚等国外公司成功开发的互联网餐饮税收体系的专业知识,尽快出台新的技术保障政策进行有效监控。
其次,对于从美国进口的用于礼品、赞助、电视广告、样品、员工福利等的应税消费。通过制造型中小企业,如果没有同类型产品的出厂价,则需要按照生产成本收益法计算计税价格。如果收款环节后移,按零售价计算,如何改变原来的计算方法,需要金融机构尽快引入相关必要性。
最后,在出口应税消费由中国海关征收的讨论中,如果中央政府保持原有的必要性不变,那么征收环节向后移动后,如何扣除已经对出口环节征收的消费税,需要金融机构制定相应的对策。
第四,在收入计算的基础上探索收入归属的划分。可以从应税项目入手,做好相应财务支出的计算和管理。
从全省和部分省市近几年的统计数据可以看出,在消费税的14项中,烟、酒、油、汽车的涉外消费税收入占全部涉外消费税收入的90%以上,因此有必要按重点项目计算这些应税项目。
针对未来消费税纳入地方税体系造成的收入差距问题,以及“营改增”到位(中央取消退税额度)后,除了采取上下级中央转移支付方式部分解决之外, 根据《关于信息税试点的若干意见》提出的“保持中央和地方收入分配基本不变”的要求,中央和地方政府应合作探索共享税收入归属划分的解决方案。
就个人所得税收入归属的划分而言,由于
(不包括总体情况的中央中小企业)具有一定的区域特征,而个税则表现出杭州财税的某些要素运动特征。因此,在未来条件成熟时,可以将中小企业个人所得税纳入地方税制,将个税纳入中央税制。
如果上述思路近期无法操作,那么应该借鉴一些欧美发展中国家如加拿大的中央和地方税制的法律专长,在废除比例分享制的基础上,实行分税制的思路,即在不提高税率的情况下,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的分税制。
在具体操作步骤上,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分税制水平应该是不同的。在税费改革后收入大幅增加的周边地区,可能需要提高地方政府分担的税收,中央政府分担的税收逐渐减少;同时,为了提高财政工作效率,地方税收可以由地方税收支付,可以收取一定的利息来弥补征收管理费用。这样做,一方面平衡了两级中央政府的政治;另一方面,也加快了新媒体地方税体系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