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1-04-15 16:41:23

为进一步改革信息税务系统的“配送服务”,简化企业纳税申报数据报送,减轻企业税负,现就留存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数据备查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向税务机关核准资产损失抵扣的,只需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缴纳申请表

《净利润扣除和资产损失支付变动表》仍应提交资产损失的相关信息。相关资料由企业保存备查。

二、企业应保存原资产损失相关数据,确保数据的可信度和合法性。

3.本公告明确规定适用于2017年及以后的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扣除必要管理〉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同时废止。

特此宣布。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4月10日

一、公告的历史背景

为深入贯彻税制改革要求,改善税收和金融业自然环境,减轻企业税负,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数据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财税公告的主要细节

(一)取消企业提交的资产损失信息

简化企业资产损失数据的报送,是为了减轻企业的税负。同时,考虑到目前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已经有央视的资产损失,企业可以通过填写明确的资产损失金额来实现资产损失的审批。因此,《公告》第一条明确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批复资产损失抵扣时,只需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净利润抵扣及资产损失支付变动明细表》,资产损失相关信息仍报送财税。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公告发布后,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抵扣必备管理规定〉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相关明确规定,收集、汇总并妥善保存资产损失相关信息,审批程序无需报送税务机关。

(二)特定企业资产损失数据留存备查的要求

企业资产损失数据是证明企业资产损失实际发生的重要依据,也是税务机关有效控制的最重要出发点。因此,《公告》第二条明确规定,企业应保持资产损失相关数据的原件,并保证数据的可信度和合法性,否则应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条例》等立法和行政事务法规明确规定的责任。

(3)具体公告明确规定适用周

截至目前,201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尚未结束,公告明确规定适用于2017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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