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某电信公司会计来电询问,该公司进行的企业纳税申报流程中的税务如何处理,即通过电信业务以赠送公共服务或器皿的形式出售业务。
中小电信企业在处理电信业务附带赠送行为时,应注意以下三个涉税问题。
1.电信业务附带的赠送电信的产品不需要计算缴纳流转税
对于电信单位持股步骤所附带的电信产品是否计算缴纳流转税的问题,两国仍是有争议的问题:有观点认为电信单位捐赠的电信产品(如智能手机或其他贵重道具)是免费的,根据《税率组织法法规》第四条相当于销售,应按捐赠运费的销售价格征收税率;另一种观点认为,电信单位提供应税电信劳务的同时赠送道具,属于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应征收增值税。
对于这个问题,国家研究所
我局先后下发了《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中国联通股权有限公司子公司销售附赠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414号)和《关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销售附赠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1278号)和《关于中国数据通信企业集团及其子公司和中国电信(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带礼品销售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322号)。
该文件称,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在mainland China的子公司销售电信服务礼品(包括赠送用户SIM卡、智能手机或贵重道具等器皿,赠送用户一定的营业时间、水或业务费用,赠送贵重卡或贵重卡的预息等。),以及电信单位在提供电信劳务的同时给予器具的行为,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不征收税率,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随物赠送行为是电信单位无偿赠送物品给他人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根据上述政策,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在mainland China的子公司,虽然电信单位参与步骤中赠送电信产品的行为属于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但由于没有单纯赠送公共服务道具的个人利益,电信中小企业在处理电信业务时,无论是赠送公共服务还是赠送器物,都不需要计算缴纳流转税。
2.电信业务的附带赠与应等同于提供劳务和按轻率的商业价值确认收入
《中小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中小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本交换,将货运、个人财产、劳务企业的纳税申报过程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电视广告、样品、员工福利、利润分配等。,这应该相当于卖运费、转让个人财产和提供劳务,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财政、
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电信中小企业电信业务附赠银行的企业纳税申报流程是,虽然没有必要按照相关会计规定处理收入,只是在“营业外支出”中,但企业纳税申报流程必须相当于按照《中小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提供劳务,并根据轻率的商业价值确定其收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电信中小企业在处理电信业务的附赠时,也应注意所得税问题。《商务部稽查局关于中国电信专项税务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办发[2008]115号)规定,对于促销娱乐活动中的奖品和礼品,按照“无意所得”项目代扣所得税。赠送给大客户、关系户等的礼品。根据“其他收入”项目应缴纳预扣所得税。给大客户和关联户的折扣、免税、赠品不在所得税征收范围内。对于促销娱乐活动中赠送的智能手机、航空里程等各种礼品,由于折扣销售的物理性质,不征收所得税。
3.电信业务的附赠不能按公益捐赠支出的净利润扣除
《中小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中小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费用,在本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中小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中小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捐赠,是指中小企业通过公益社团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及其县级以上机构,为《慈善捐赠法》规定的慈善事业进行的捐赠。明确的范围包括:(1)自然灾害救助、扶贫、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和个人娱乐活动;(2)高等教育、自然科学、文化、公共卫生、体育;(三)环境保护和社会设施建设项目;(四)其他促进社会发展和变化的社会公共和公益事业。可见,并不是所有中小企业以任何方式进行的捐赠都允许扣除净利润,只允许用于慈善事业的捐赠。
但是
从设定净利润中扣除的公益捐赠一般限于公益社团等政府机构的捐赠,中小企业必要或通过其他提供者的捐赠不允许从净利润中扣除。《
《法律实施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本法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募捐组织等社会团体: (一)非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2)以慈善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为主要目的,不以非商业为目标;(3)所有资本及其增值归联合体法人所有;(四)利润和营业盈余主要用于符合财团法人设立目标的演艺事业;(5)终止后剩余的个人财产不属于任何个人或非商业组织企业;(六)不经营和管理与其设立目标无关的业务;(七)健全的国际会计制度;(八)慈善组织不以任何方式参与社会个人财产的再分配;(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其他登记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由于中小电信企业电信业务附赠是对用户的必要捐赠,电信业务附赠不能按照公益捐赠支出净利润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