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工资避税」《代理记账管理办法》5月1日起施行,官方权威答问看这里!
2021-04-15 16:40:56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行政事务审批制度》和股份公司制度改革的相关要求,实现职能转变,进一步规范代理记账限额管理,加强事项现场监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财政部修订《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以下简称原办法),以财政部令第80号(以下简称新)发布新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昨天,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新的《管理办法》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介绍新《管理办法》修订的历史背景和步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没有会计机构或者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委托经批准的中介机构设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为了规范代理记账,财政部于1994年发布了《代理记账暂行规定》(财会字[94]24号),并于2005年进行了修订,发布了财政部第27号通知,即原《办法》,明确了代理记账的前提条件、代理记账额度的申请要求和程序、代理记账对两国的基本权利和责任、对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管要求。经过20年的不断发展,全省有1万多家记账机构,从业人员近10万人,业务收入近100亿元,形成了新的会计公共服务意志。代理记账行业的持续发展,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部分个体工资避税的中小企业会计人员的短缺,规范了会计基础的管理,提高了我国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会计信息的整体质量,为维护经济稳定发展和资本主义社会秩序发挥了巨大作用。

随着中华民族改革的深入和代理记账行业的发展,特别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加快了行政事务审批制度、股份公司制度等一系列改革,要求我们进一步完善代理记账的定额管理和对代理记账银行个人工资回避行业的监管。2014年8月以来,财政部及相关机构先后在广西、天津、上海等地进行调研,听取代理记账机构、中小企业、大部分金融机构、

金融事务

工商监管部门对原办法的意见。2015年6月,财政部发布《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修订了《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修订方案)》。2015年9月,财政部组织相关研究人员重点研究讨论了《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修订方案)》。会上,根据研究人员的意见,对修改后的提案进行了完善,提交财政部中宣部大会审议通过,最终形成了新的《管理办法》。2016年2月17日,财政部第八十个月发布了新的《管理办法》。

问:请介绍修订后的新《管理办法》的含义?

答:一是有利于激发代理记账消费市场的魅力。新《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审批行为,完善了审批程序,简化了辅助程序,注重相辅相成的严格、公平的自然环境准入,将进一步激发代理记账市场主体的质量和社会化,释放消费市场的魅力,发挥消费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关键作用。

二是有利于代理记账行业的基础和可持续发展。新《管理办法》针对代理记账行业可持续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统一了规定和要求,同时建立了“宽进严出”配套的后续监管职能,确保“宽进”后的代理记账机构第一时间纳入监管视线,强化了代理记账市场主体的法律责任和金融机构的约束, 为代理记账行业卫生法规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更强的法律保障和公平的消费市场自然环境。

三是有利于构建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新领域。新《管理办法》将从依靠现代行政事务监督模式向注重金融机构适用于市场主体的监督模式转变,从中央政府向社会共治转变,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主体责任,促进形成机构自治、行业自治、社会监督和中央政府监督相结合的新的行业监督领域。

问:与原《个人工资避税办法》相比,新《管理办法》在哪些方面有所修改?

答:有30项新的管理办法。与原办法相比,有以下四个方面的修改:

一是放宽市场准入投票率,简化配额申请要求。2014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和变更一批行政事务审批项目中个人工资性避税项目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14]50号),具体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的中介机构审批”由工商登记后审批变更为预审批。新《管理办法》相应改变了代理记账额度的申请前提,进一步放宽了市场准入,删除了“办公娱乐活动相同”和“具有完善的国际会计管理模式”两项准入条件,将代理记账额度申请需提交的六份材料简化为四份。此外,为方便申请人参股,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代理记账机构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可以开展代理记账业务,同时只能经行政机关核准立案,其新设立的分支机构无需申请代理记账许可证。

二是建立金融机构的约束功能,立即接受社会监督。2014年8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中小企业数据公示组织法》(国务院令第654号),明确规定中小企业应在取得行政许可、变更个人工资避税、继续数据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数据公示方式公示制度。为了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金融机构的管理,维护公平的市场秩序,新《管理办法》要求申请人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代理记账机构完成变更登记后,将在明确规定的一周内通过企业信用数据公示制度;同时要求审批行政机关在批准代理记账额度后向社会公布;代理记账机构违反法律、法规的,审批行政机关应当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布。

三是加强现场监管,加大违法处罚力度。按照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宽进严出”的要求,新《管理办法》加强了与其他法律法规的有效衔接,加强了对代理记账机构的后续监管,加大了对无照经营和违法经营的处罚力度。对无证经营管理的,由天津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对违法经营管理的,由天津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列入重点项目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相关责任;违法的,由天津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照有关立法和规章给予违法行为处理,并向社会公布。<个人工资避税/p >四是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组织作用。行业自治是实现社会共同治理、促进市场主体自我约束和伦理管理的重要途径,是保持共产资本主义健康、基本可持续发展的适当补充。为了更好地增强行业组织参与市场监管和打击的能力,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行业管理、监管、约束和道德建设项目等各方面的作用,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代理记账机构违法设立的行业组织应当维护非会员权益,建立非会员道德信息,规范非会员代理记账行为,推进代理记账信息化建设项目;代理记账行业组织应当接受天津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监督和监督。

问:新《管理办法》对代理记账许可证管理有哪些新要求?

答:新《管理办法》对代理记账许可证的管理进行了两项根本性改革:一是代理记账许可证仍限于地区内,在全省范围内有效。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代理记账机构跨原审批行政机关辖区移动一个办事机构的,代理记账机构的相关资料和材料由迁出地审批行政机关移交迁入地审批行政机关,代理记账机构无需办理新的证明。二是代理记账许可证证书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由财政部改为统一明确的样式。新管理办法实施后,财政部仍将印制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由地方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规定的统一样式另行印制。

问:新《管理办法》明确了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相关要求。请告诉我们细节。

答:随着代理记账行业的不断发展,一些规模较小的代理记账机构纷纷在各地设立分支机构参与入股。截至目前,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区域管理要求并不统一,在一定程度上对跨区域代理记账机构的可持续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为此,新《管理办法》对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规定了相关要求:一是代理记账机构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也要做变更登记;二、分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其常驻审批行政机关办理个人工资避税登记。分公司指定的业务负责人和记账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分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其常驻审批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第三,代理记账机构对其分支机构在权责、财务、业务、国际标准、信息系统等方面进行实质性的综合管理。,并对其业务和娱乐活动、律师资格和责任总质量负责。

问:财政部对实施新管理办法有什么要求?

答:第一,做好政治宣传培训,制定法源。省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市县政府会计机构和省台省簿记机构的培训,引导簿记机构在严格准入的同时承担相应的数据调查报告和公示责任,增强簿记机构数据的流动性;同时,根据省级道路和车站的具体情况,制定和完善设施监管制度,配备相应的执法意志,加强后续监管。

第二,建立和完善机构的协同监管功能。各地财政部门要在大力推进代理记账额度审批信息化管理的基础上,建立相关监管的信息沟通功能,依托代理记账机构管理平台和企业信用数据公示平台,获取拟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机构的工商登记数据,并在第一时间反馈代理记账机构的行政许可数据,注重数据公示、数据共享、金融机构约束等应用。,建立和完善机构合作伙伴的职能,并发挥合作和监督作用。

第三,加强行业政治宣传的范围。地方财政部门要通过政治宣传,宣传代理记账的意义和最重要的作用,增强小微中型企业、集团工商户等小型个体工资避税经济发展组织对代理记账的认识,提高社会对代理记账的认可度;代理记账机构本身要重视服装品牌的政治宣传,立即宣传代理记账的管理方法和主要绝对优势。

第四,重视行业组织的独立作用。地方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对行业组织的法律监管职责,引导和鼓励省台代理记账机构强制基本加入省台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和依靠行业协会在维权、金融机构高评价、纠纷处理、失信惩戒等方面的作用。,并出现行政事务监督与行业自治之间的良性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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