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迟到2016年,一个拥有多个住宅小区的人将不得不担心如何缴纳房地产税。在此之前,只是谣言。
而那些火力发电厂、炼油厂、制药公司,以及矿区和矿山的大部分管理者,在某种程度上,应该开始为制造步骤中排放的废水、废气甚至噪音买单。以前他们也交钱,但多是“排污费”。
那些大的合理的节税人——大的合理的节税船行驶在我国的边境上,他们从1952年开始根据排水量缴纳这些税,在未来的一年里,他们可能会从海关制定的临时规定更新为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单独法令。
还有就是茶税。作为2006年所有与畜牧业相关的税收被取消后的唯一幸存者,它有望告别暂行条例,加入法律。
到2020年,也许现在的18税会改为20税,但大部分税种的征税范围、征税方式和征收方式将由月度立法明确规定。《华尔街经济发展日报》获悉,财政部对税收立法的难点问题提出了安排,基于税收改革的合理进展和立法管理的具体工作,立法项目分为近期、后期和常年项目。
其中,房产税、环保税、茶叶税、吨位税的立法,以及《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修订,中央政府与中小企业合作伙伴的立法(沟通协议,即国家-图片-品牌-中文拼音ip),预算法实施立法的制定,都是近期的项目。
大部分金融界人士表示,根据财政部合理的节税安排,近期项目是指具备成熟立法条件,经过研究起草,并尽快在2016年前颁布的项目。
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城市维护建设工程税、货车购置税等的立法管理。属于后来的项目。此外,后期的立法项目包括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和制定非税收入条例。与预算法享有同等威望的《中央政府间财政关系法》是一项长期工程。“新税要先立法再开征,比如房地产法、环保法。例如,原有的增值税将在营地改革完成并投入运行后的下一年作为一项单独的法令制定。因此,2015年和2016年将是税收立法的高峰期。”北京大学法学院财税法研究所副所长石全文说。
“立法是提高立法水平的难题。法规层次由高到高,即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制定的行政事务法规,财政部、商务部制定的部门规章,以及CPPCC或中央政府通过的大部分区域性合理节税法规。”曾在财政部工作的中国税务网税务代理副总裁王冬生说。
中国目前有18个有效税种,但只有三个单一的税法,即
法律,个人所得税法,旅游税法。除了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其他15个税种,包括增值税、增值税、营业税,都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征收的。
据了解,在财政部近期安排的立法项目中,上述流转税中涉及茶税、吨税,而房产税、环保税等其他税种均为新税。
经济发展《华尔街日报》获悉,2014年房产税的立法管理已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重启。
“房地产税收立法的细节主要涉及几个方面,包括税收范围内的各种房地产,制定有效的自然科学税收依据,在房地产减免税范围内制定适当的法律法规,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的执法保障,尽可能保护纳税人的个人利益,在确定各方面的适用税种时给予大多数中央政府一定的自主权。”上面税务研究员说。
他认为,房地产税收立法完成后,
《暂行条例》和《房产税暂行条例》要废止,房地产相关契税要改革。
将逐步废止,相应的《农用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也将废止。
然而,王冬生告诉《经济发展华尔街日报》,房地产税和土地税的增加不是一回事。房产税是财产税,按程序征收;土壤增税是一种流转税,是对货币项目征收的。耕地增值税类似于对房地产征收的营业税。因此,他认为金融业改革后是否应该取消农地增值税值得研究。“增值额超过一定幅度征收农用地增值税,是为了起到类似的调节作用”。
新税种还包括环境保护税,即针对废水、排放、噪声、废弃物等突出的“显性水污染”强制征收的税种。据了解,目前为止,财政部牵头,环保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参与起草。条件成熟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将非法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船舶吨税和茶叶税属于现行税种,分别由1952年海关有关暂行规定和2006年有关暂行规定明确规定。此外,《税收征管法》、《中央政府与中小企业合伙法》的修订、《预算法》的实施立法也在近期立法计划中。
“去年年初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税收征收管理法,但去年通过的风险不大。”管理很简单。
目前大多数合理节税的立法方案都被列为后期项目,即根据税制改革的总体安排,在明确和稳定推进改革政策的基础上,尽快重启立法管理工作,最早在2020年前颁布。但石全文认为,到2020年,也有可能近期这些立法方案全部成为单一税法,增值税、营业税等几大税种可能仍在立法过程中。
以上提到的近期和后期项目只是开始,财政部还在规划一个长期的立法项目。
是一个长期的项目,是指涉及金融体系整体建设,关系到金融立法体系的一致性,需要长期后续研究工作的项目。例如,《中央政府财政关系法》和《预算法》被视为现代金融立法体系的六大支柱之一,是《香港金融基本法》最重要的枢纽。
最近修订的《立法法》对税收法定标准作出了新的更为具体的规定,香港《财政基本法》,包括《中央政府财政关系法》的立法也开始受到各部门的重视。
2014年1月底,财政部预算司召开相关研究人员会议,专门开展“机构与大部分权责划分支出”的研究工作。在为期两天的会议中,研究人员分为四个小组,两个政治经济学小组,一个政治学小组和一个法律小组,从不同的角度讨论了上述问题。“中央政府的财政关系法应该是预算法的简化。预算法明确规定机关和大部分机关实行分税制,但是机关和大部分机关的收入如何划分,权责如何划分,财务关系不够规范,大部分机关有钱。机关给的钱哪里太随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新闻战略研究所教授杨志勇说。
财政部副部长楼继伟早就认可了他的回应。2014年,他在新华社撰文指出,推进中央各级政府权责规范化和法制化,是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战斗力的必然选择。
根据财政部的安排,《中央财政关系法》主要涉及政府机构与大部分中央政府财政关系的划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财政部门与大部分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税收和支出的方式、最重要的收支制度、中央政府间转移支付、财政决策者和监督机制等。“中央政府之间的财政关系主要解决的是上下两级的权责划分问题。今天,没有具体的立法,甚至没有立法。在收入的各个方面,政府机构和大部分都有竞争规则,但是竞争规则还没有上升到立法的各个方面,尤其是分成税的划分,基本上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一个文件决定的。上海交通大学公共经济发展学院的税务副教授朱说。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非常支持《香港金融基本法》。”石全文说,《香港金融基本法》是税收立法体系的框架,明确规定了最明显的问题,是一个新的宪法问题,为现代金融体系的建立提供了立法基础。其中,预算法考虑了财政中的预算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