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发票时,除填写天津税票基础数据外,“备注栏”不可低估,填写不当也会导致发票违宪:
1.进口发票:合同号、商业贸易方式、结算方式、外汇额度、利率等。可以在备注中填写。如果邮票是以到岸价格发行的,请在备注栏中注明离岸价格。
2.建筑公共服务发票:由纳税人单独开具或
金融事务
行政机关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当在发票备注栏注明建筑公共服务以县(市、区)名称和项目名称为依据。
3.销售房地产发票:由纳税人单独开具或
金融事务
代表行政机关
增值税
开具发票时,应在“运费或应税劳务和公共服务的命名”栏内填写房地产命名和房屋产权证明的电话号码(无房屋产权证明的栏内不必填写),在“单位”栏内填写总面积单位,在备注栏内注明房地产详细地址。
4.房地产租赁发票:由纳税人或税务机关单独开具
增值税
开具发票时,应在备注栏中注明房地产的详细地址。
5.客运发票:发票备注栏应填写起运地、到达地、车型、普通车辆、运输及货运数据等详细信息。如果细节不多,可以另附表格。
6.仅用作卡式发票:如果售卡人和售卡人不是同一纳税人,售卡人在收到售卡人结算的销售款项时,应向售卡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已收到预付卡结算款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7.单座卡发票:特约商户收到付款政府机构结算的销售款项时,应向付款政府机构开具普通增值税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已收到预付卡结算款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8.车船税发票的征收: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在征收车船税和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当在增值税发票的备注栏中注明征收车船税的纳税数据。明确包括:投保人号码、纳税期限(详细到月)、征收的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总金额等。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和滞纳金的天津市财税局的原始会计凭证。
注:在上述要求中,增值税发票包括普通增值税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