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月底,某公司财务检查,5月底的一张进项单据是假票,1月底按印花税缴纳增值税和滞纳金。车票之前是用来购买的,运费已经卖了。应该怎么处理会计?
鉴于运费已于上年售出,且相关运费生产成本已结转至主要生产成本,本税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款:往年调整
贷方:应纳税额-增值税检查和调整
借: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和调整
贷方:应付税款-增值税未付
借款:应付税款-增值税未付
外部业务费用-税收滞纳金
贷款:利息
以上会计处理参照国税发〔1998〕044号文规定的增值税核定调整方法,但在司法部最近发布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文件(财会〔2016〕22号)中,并无“增值税核定调整”科目,故上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核定调整”可替换为“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划转)”(若公司财务软件无法增加“增值税核定调整”明细科目,建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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