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每个月(季度)提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有说明你都知道吗?
企业在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个人所得税月(季)预缴纳税申报表》时,应注意第四行“利润总额”不等于第二行“营业收入”与第三行“开始生产成本”的差额。其中:
(1)第4行“利润总额”:根据企业会计填列,
其他国家的会计明确规定,经审计的利润总额和个人工资是免税的。本行的统计数据与利润表中列示的利润总额完全一致。
(2)第二行“营业收入”:按照国家会计法规,如《企业会计》和《企业会计准则》审计的营业收入。本行主要列示税收金额,不参与计算。
(3)第三行“开始生产成本”:填写按照国家会计法规,如企业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等审核的开始生产成本。本行主要列示已纳税的开始生产成本金额,不参与计算。
有些企业认为,以前年度的亏损只有做了年度纳税申报才能弥补,事实上并不是这样,按月(按季度)预缴纳税申报就够了。企业应注意弥补往年亏损:
(一)企业缴纳当年发生的亏损,允许结转至个人工资免缴的下一年度,下一年度的收入用于弥补亏损,但最长结转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二)企业通过统计计算缴纳企业个人所得税时,其外国政府机构的亏损不得冲减在全国范围内经营的政府机构的利润。
按照政策明确规定,企业在按月(季)预缴纳税申报表时,可以适用人民币加速折旧政策。适用情况主要包括:
(1)所有企业持有的单位商业价值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允许重复使用,计入当期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折旧仍按年计算。
(2)2014年1月1日后企业新购置的所有计量器具和电子设备,单位商业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允许重复使用,计入当期成本。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折旧仍按年计算;单位商业价值超过100万元的,折旧年限可以缩短或加快。
(三)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和《实施法》第九十八条的有关明确规定,企业拥有的用于生产经营管理的主要或者关键人员的个人工资为免税和当地货币。如果由于以下因素确实需要加速折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用加速折旧:1。由于新的技术变化,产品年份发展缓慢;2.多年处于强冲击、高腐蚀的稳定状态。
(4)对于2014年1月1日后生物医药行业、特种设备行业、铁路线路、船舶、材料科学等机械设备行业、计算机系统、通信等设备行业、仪器仪表行业、数据传输、应用、信息系统零售行业等6家企业的企业新购买的人民币,可缩短或加快折旧年限。
对于以上六家企业,
2014年1月1日以后,开发、制造、经营、管理共享的新购置计量器具和电子设备,单位商业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重复使用,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折旧仍按年计算;单位商业价值超过100万元的,折旧年限可以缩短或加快。
(5)冶金、造纸、机械、摩托车等各领域四大重点项目企业2015年1月1日以后新购置的人民币,企业可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用加速折旧。
上述企业新购置的开发、制造、经营、管理的小型微利企业在2015年1月1日后共用的计量器具和电子设备,单位商业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重复使用,计入当期成本。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折旧仍按年计算;单位商业价值超过100万元的,企业可以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用加速折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