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刺激有效融资,促进制造业振兴,加快“中国知识创新”的可持续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提出扩大
在优惠范围内,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司法部、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意见》
《政策通知》(财税[2015]106号)发布后,商务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进一步明确了相关政策,明确了实施的有效范围和征管要求,确保了政策的有效实施。
公告规定了以下七个细节:
(1)具体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贴现范围扩大到四大重点项目行业和各领域企业
为扩大产业融资支持范围,激发企业融资和电子设备改造质量,促进经济发展的改善和更新,公告明确规定,加速折旧外商投资将扩展至冶金、造纸、机械、摩托车等各领域最重要的四大产业(以下简称各领域四大重点项目产业)。鉴于本政策适用的冶金、造纸、机械、摩托车等重点项目行业覆盖面广,为增强政策假设,便于具体操作,对实施加速折旧政策的各领域四大重点项目行业,采用指数化管理方法。有必要在106号税务文件附件中明确规定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冶金、造纸、机械、摩托车等行业的范围和性质。同时公告具体,适用加速折旧政策的各领域四大重点项目行业按照国税发〔2015〕106号文件明确规定的“冶金、造纸、机械、摩托车等各领域四大重点项目行业内”执行。
为了增加政策的实用性,正确判断纳税属于行业,公告第一条明确规定,各领域四大重点项目行业企业主要从事上述行业,只有主要收入占固定资产完工前总收入50%(不含)以上的,才能享受加速折旧政策。
(2)各领域具体四大重点项目行业
实施类似的加速折旧政策
这一次,加速折旧政策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到冶金等各个领域的四大重点项目行业。考虑到小型微利企业中专门用于开展娱乐活动的计量器具和电子设备较少,为加大对小型微利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根据国税发〔2015〕106号的明确规定,公告第二条明确规定,对于各领域重点项目行业的4家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将扣除开发、制造、运营、管理共享的新购置计量器具和电子设备重复使用。
(3)具体政策适用仅限于2015年起新增固定资产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个人所得税按年计算,按月(季)预缴,按年结算缴纳。考虑到如果政策适用范围扩大到企业原有固定资产,会给企业带来简单的会计变更管理,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明确规定政策适用范围仅限于2015年1月1日后新购置的固定资产。
(4)特定对外投资加速折旧法
公告第三条、第四条明确规定了国税发〔2015〕106号和本公告规定的加速折旧法,即企业缩短折旧年限的,其购买的新增固定资产不得低于折旧年限。《实施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企业购买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低于执行法规定的折旧年限扣除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不得低于网上报税流程的60%。
双定额递减法和最小天数法按照《商务部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个人所得税处理难点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的有关明确规定执行。
(五)具体的外商投资加速折旧合同
从目前的网上报税流程来看,有很多加速折旧税收制度,比如允许对高腐蚀、强冲击的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政策,对应用程序和设备企业实行类似的加速折旧政策,从今年开始对各个领域的五大行业和四大重点项目行业实行加速折旧政策。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它可能满足多个加速折旧政策。既然税收优惠是纳税的基本权利,就可以选择纳税。为此,公告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在本公告中既满足外商投资的前提,又符合《商务部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个人所得税处理有关困难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和《司法部商务部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行业和器件制造业企业个人所得税政策可持续发展的通知》(税网报税流程〔2012〕27号)。
(6)特定企业享受加速折旧折扣的要求
为了保证外商投资的准确实施,指导企业准确审计,公告第六条要求企业享受加速折旧政策,即企业应保留购买固定资产的单据、会计凭证等相关资料进行核销,并建立管理台账,准确反映法律与会计的差异。
(七)具体而言,2015年前三季度新购置的固定资产未享受加速折旧折扣
网上纳税申报流程公告第七条明确规定,2015年1月1日后各领域四大重点工程行业企业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享受加速折旧折扣。由于政策出台较早,企业熟悉外资有一个步骤,可能会出现前三季度企业未能计算折扣的情况。为此,公告明确规定,企业2015年前三季度未按本公告明确规定计算享受加速折旧折扣的,2015年第四季度提前核定企业个人所得税时可享受前三季度应享受的加速折旧部分,2015年企业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整体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