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政策」17项营改增业务政策执行口径明确!外卖食品按“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2021-04-15 16:40:07

在全面推进营改增改革后,一些企业的有效范围仍然困扰着纳税人。昨天,司法部和商务部联合发布

关于特定国际金融房地产开发和高等教育特殊服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国税发〔2016〕140号,以下简称《通知》),就营改增制度改革中有关国际金融、房地产开发、高等教育特殊服务等方面的政策作出补充通知。

《通知》共18条,其中第1-17条规定了相关业务的有效执行范围,包括外卖乳制品如何支付,酒店提供的会议场地和设施如何支付,缆车和汽车轮渡应缴纳哪些税目。

《通知》第九条具体规定,对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牛奶避税产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在此之前,《商务部关于旅馆业和酒店业纳税人销售乳制品相关税收问题的新闻稿》(商务部2011年第62号新闻稿)明确规定,旅馆业和酒店业纳税人销售非在场消费者的乳制品应当缴纳增值税。全面改革后的劳改营改革,

出售服务、资产及资产票据(财税[2016]36号)

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习惯和场所,为顾客提供饮食习惯和消费服务的商业娱乐活动。提供餐饮服务应按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据此,营改增后,俗称的餐饮会按餐饮服务征税,而只提供饮食习惯而不提供饮食习惯场所的外卖会按销售运费征税。本《通知》还将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外卖乳制品的行为纳入餐饮服务增值税征税范围。

《通知》第十条明确规定,宾馆、饭店、宾馆、度假村等机构住宿场所为娱乐活动提供会议场所和设施服务,并按“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

据了解,营改增改革全面推进后,资产租赁也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适用税率为11%,征收率为5%;提供会议和展览服务的税率为6%或3%。由于很难区分提供会议场地供他人使用和出租资产(会议场地),为解决根据“资产租赁”还是“会议展览服务”提供会议场地是否缴纳增值税的争议,本通知专门针对会议场地避税政策的娱乐活动和餐厅、酒店、度假村等机构住宿避税政策提供的设施服务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一般来说,要实施这一政策,需要与会议场馆同时提供设施和服务;否则,无法应用此策略。

《通知》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纳税人经营管理缆车、汽车轮渡、电瓶车、湖泊等所得,应当按照“文化体育服务”缴纳增值税。

业内人士称,就提供缆车、汽车轮渡、电瓶车、湖泊服务而言,是通过交通工具将乘客运送到中继站,使其内部空位置发生转移的客运服务。增值税应根据运输服务支付(适用税率为11%,征收率为3%)。

如经营缆车、汽车轮渡、电瓶车、湖泊等。是与游览地同时提供的服务,游览地的提供属于营改增后的“文化体育服务”,因此,《通知》将纳税人提供上述服务所得收入归入增值税“文化体育服务”。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在访问地提供上述服务的情况下,才可以实行这一政策,而提供的大多数其他此类服务仍应根据相关税收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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