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底,司法部和商务部发布了关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程序的法律法规
关于推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国税发〔2016〕52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集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税务机关要根据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数量和金额征收、退还增值税。
每安置一名残疾人每月可退增值税的明确额度,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工作时间国际标准的四倍确定,适用于纳税人所在乡镇(含地级市和旗)。
此项优惠政策仅适用于制造、销售运费,提供原材料、修理修配劳务,提供现代服务业、贫困服务业(不含文化、体育、娱乐服务业)税目范围内服务所得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50%的纳税人。但呼吸困难用于上述纳税人销售外购运费(包括批发和批发产品)和销售交付给原材料的运费所得。
《通知》明确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前提条件包括
(一)纳税人(聋哑人按摩政府机构除外)每月安置的残疾人不低于在职职工人数的25%(含25%),且安置的残疾人不低于10人(含10人);
政府机构安置的聋哑按摩残疾人与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低于5人(含)。
(二)违法与安置的每个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每一位已安置的残疾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妊娠保险等医疗保险。
(4)通过金融机构和其他银行,每安置一名残疾人,支付不低于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工作时间国际标准的月工资,适用于纳税人所在乡镇。"
政策摘录:
《
关于推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国税发〔2016〕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