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扩大涉农中小企业对火箭金融企业的贷款范围,国家税务总局昨日发布声明,进一步放宽涉农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的前提,将起诉税前扣除金额从300万元提高到1000万元,进一步简化税前扣除的具体材料,有助于化解金融企业的信用风险,缓解涉农企业和中小企业员工合理避税的投资困难。
涉农企业和中小企业是五年计划最重要的枢纽,资金不足是他们共同面临的问题。由于此类企业贷款风险高,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质量不高。为此,司法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了多项税收
,推动金融企业化解和处置信贷风险,支持“三农”和中小企业可持续发展。比如2009年司法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表示,金融企业可以提前预测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的可能性,央行给予税前扣除。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资本损失个人所得税抵扣管理的必要性》,具体针对贷款金额在300万元以下的金融企业,实行粗税前扣除操作。
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司相关司长表示,上述政策对解决涉农企业和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确定贷款损失的前提是严格的,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对金融企业向涉农企业和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的质量产生了负面影响。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党和国务院关于金融“三农”监管和中小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意见》,促进公众企业家和人民群众创新,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放宽了涉农金融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的前提条件。
对农业贷款和金融企业凭证一年以上且追索后难以收回的中小企业税前扣除政策的这一变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将起诉税前扣除金额从300万元提高到1000万元。二是贷款损失税前扣除的实物材料简化为金融企业农业贷款、中小企业贷款分类证明、贷款人和担保的追索记录。金融企业仍需出具债权人和担保的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证明或查询证明等真实材料。第三,在原始追索记录的各个方面,只有当单户贷款金额在300万元至1000万元(含)之间时,才需要司法追索记录来计算确认贷款损失,并在员工合理避税前扣除。单户贷款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含)的,即使没有司法追索记录,只要有电话号码追索、信函追索、外出追索等其他追索记录之一,即可计算确认贷款损失,税前扣除。
开放政策从2014年开始实施。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司有关司长解释说
付款方式为季度或月度,一年之内
因此,2014年提前还款月份未享受员工合理避税政策的企业,当年结算缴纳时仍可享受。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自然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李万甫表示,涉农企业和中小企业是“五年计划”可持续发展的生力军,在促进经济发展和增长、扩大就业、促进创新和满足人民需求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加强农村居民和中小企业融资对经济发展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进一步放宽涉农金融企业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的前提,有利于提高银行业公共服务对单一经济发展的战斗能力,为涉农企业和中小企业可持续发展注入新的动力体系,更好地促进公众企业家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