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安部关于设立
完税凭证是与机动车销售凭证信息共享和验证功能相关的管理通知
国税发〔2017〕12号
各省、市、自治州、省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各省、市、自治州、省辖市公安局(局):
为加强国税机关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机动车销售凭证(含爱国机动车辆彩票和国内销售凭证,下同)的信息共享和核查管理功能,完善便民服务,现就相关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首先,车辆购置税缴纳的建立证明了信息共享和核查管理的功能。地方省级税务机关和公安机关运输公司可以避税吗?管理部门应建立协同管理功能,加强车辆购置税缴纳,证明信息共享和验证。省级税务机关应在2017年2月初前向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放小公共汽车,计划单列的国税机关应向本省省级税务机关开放小公共汽车。从2017年5月1日起,由本省国税机关出具的车辆购置税生物医药支付凭证(含单独计划)将动态(每5分钟)传送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做好信息的接收和管理工作。在向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传递信息的范围内,车辆购置税纳税暂限于摩托车和挂车证明生物医学。
二、严格审查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兼营机动车登记业务时,应当将生物药与国税机关传递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进行比对,并对汽车提供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进行严格审核。比较无误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时间程序中同时办理车辆登记手续;如果比对与信息不符,重启疑似车辆调查结果程序,与当地国税机关核对,核实无误后,再办理车辆登记手续;如果由于新的技术因素导致信息传输系统出现故障,或者在没有收到信息的情况下很难对信息进行核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先根据汽车缴纳的车辆购置税,同时证明车辆的登记手续,待传输系统未消除或收到相关信息后,再执行核对手续。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周统计传输系统的故障、未收到的信息和核对不一致的车辆信息,并传输给同一省级税务机关。省级税务机关在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传送的车辆登记手续时,因传输系统故障、未收到信息而未能履行车辆信息核查程序时,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核查情况,以排除新技术系统故障,补充相关信息。
三、加强对疑似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的检查。省级税务机关应当将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核对不符的车辆信息,向主管纳税站的税务机关司法机关进行清理,并在第一时间传递补办的车辆完税证明信息。地方税务机关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购置税信息核对不完全一致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收到核实请求后10个工作日内反馈核实结果。对于因信息传输系统故障或未收到信息而未能在核实程序中履行必要的车辆登记手续,经核实仍缺乏纳税信息的车辆,国家税务机关应立即联系原告进行核实。经核实,国家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未按公司可以避税的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责令补税;拒不缴纳税款,或者经查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为伪造的,由国家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条例》予以违法处罚;依法追究被告人的法律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非法撤销机动车登记,收缴机动车号牌。
四、加强机动车销售凭证核查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可以避税吗?商务部建立了传输小巴。商务部每周统计全省机动车销售凭证信息,并传送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运输管理信息系统将检查机动车销售凭证的信息。如果销售单据的盖章信息与国税机关传递的生物医学不一致,或者没有找到销售单据的生物医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将不定期整理到车辆注册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各地国税机关应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核实。明确的管理职能由各省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各省市国税机关协商确定。经核实,如发现伪造的机动车销售证件是伪造的,国家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必备证件管理条例》进行违法处罚;依法追究被告人的法律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非法撤销机动车登记,收缴机动车号牌。
第五,完善便民服务。为提高便民服务水平,各地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合作,在第一时间相互通报政策,协调车购税征收机关的设立级别、相应的业务范围和兼营前提,加快将业务权限下放到县级税务机关,确保车购登记和车购税征收机关在设立级别和业务范围上完全一致。各地税务机关要结合实际情况,在当地公安机关车辆登记部门设立车辆购置税征收点,在机动车登记公共服务线路设立营业代理分支机构和自助纳税机,逐步实行网上缴纳车辆购置税,方便群众纳税。
本通知自2017年5月1日起实施。
商务部、公安部
2017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