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如何合理避税」居民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梳理!
2021-04-15 16:39:20

村民企业从境外取得的应税所得可以非法抵扣。今年到了最终结算的时候,我们会整理出相关的法律法规,供大家参考。

一、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

1、第二十三条规定:

企业从境外取得的下列所得缴纳的所得税,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扣除,抵免额为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信用额度的部分,可在未来五年内,以每年信用额度前夕扣除税款后的金额冲抵:

(一)境外村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政府机构和娱乐活动,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政府机构和娱乐活动密切相关的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规定是必要的信用,理论上是在我国境外提供的

金融事务

行政机关出具的税务属于公司合理避税年度。汇票纳税的名称是在全国范围内设立政府机构(娱乐活动)的村企业名称或者非居民企业名称。

2、第24条规定:

村民企业必须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股息、储蓄和其他权利投资所得,以及外国企业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中属于收入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村民企业可抵扣的境外所得税,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额内抵免。

以上规定为间接授信,理论上在中国境外提供

金融事务

行政机关在公司如何避税的税务属于今年的相关汇票,不是村办企业的名称,是外国注册商标。

从以上两条规定可以看出,给予符合条件的非居民企业的境外税收抵免只涉及必要的抵免。

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法》的相关规定

1、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如何合理避税称为境外缴纳所得税,是指企业根据我国境外税法及相关规定应缴纳的,且已经具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物理性质。

但是,企业所得税的物理性质不包括:

(一)根据境外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错缴或征收的境外所得税款;(注:此类税款只能向原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错缴或征收的境外所得税)

2 >根据

税务协议

规定不应征收境外所得税;

3 >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导致的追加贷款、滞纳金或罚款;

4 >境外所得税或境外税收整体特定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

5 >根据中华民族

所得税

该法及其实施法早就被中华民族豁免了

所得税

境外所得税对境外收入的负担;(注:如:全境内村民企业向境外企业转让技术并按时享受所得税免税优惠,阿尔斯通在国外缴纳的所得税不能享受抵免优惠)

6、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已经从企业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境外所得税。

2.第78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所称抵免额,是指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法的规定计算的企业境外所得的应纳税额。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财政公司和财政部门另有规定外,授信额度公司的避税程度应按国家(周边地区)计算,不逐项列出。比例如下:抵免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法规定计算的来自全国和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总和×来自某一国家(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来自全国和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总和。

根据上述规定,在确定当期可贷记其他国家(周边地区)的具体外国所得税额和抵免额之前,可以准确计算当期与外国所得税抵免有关的下列项目:

1 >全境内应纳税所得额和其他国家(周边地区)应纳税所得额;

2 >国外所得税可以不同国家(周边地区)抵扣;

3 >不同国家(周边地区)境外所得税抵免额。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计算的当期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总额小于零的,当期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总额计算为零,当期境外所得税抵免额也为零。

还需要注意的是:村民企业境外分红、储蓄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与境外被投资单位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年度不同的,应当按照被投资单位作出利润分配的支付年度确认境外收益。

3.第79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所称“当期五年”,是指从中国境外企业取得的所得,从下一年度起,已经在中国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物税额超过抵免限额。

4.第80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所说的“必要控制”,是指村民企业需要持有外资企业20%以上的股权。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所称间接控制,是指村民企业以间接持股方式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权,并明确确定需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根据上述规定,持有村民企业20%以上股权的外资企业限于符合以下持股方式的三级外资企业:

第一层:必须持有实体村企业20%以上股份的外资企业;

第二层:实体第一层的外国企业必须持有20%以上的股权,实体村企业必须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本条规定的持股前提的外国企业持有或间接持有至少20%以上的股权;

第三层:实体第二层的外国企业必须持有20%以上股权,实体村民企业或通过一家或多家符合本条规定的持股前提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至少20%股权的外国企业,合理避税。

村民企业依照前述法律法规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将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的税款用于税收抵免时,其取得的境外投资所得间接负担的税款,是指按照必要的或者间接的持股方式,在规定的水平上持有境外企业20%以上(含20%)的股份应当分享的股息、储蓄和其他权利投资所得。上级企业负担的下级外国企业逐级计算的税额比例如下:上级企业缴纳的税额属于税额=(上级企业按收入和投资收益缴纳的税额+符合条件的下级企业间接负担的税额)×下级企业再分配给上级企业的股息(储蓄)÷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额。

三、企业抵扣境外所得税后应缴纳的具体所得税的计算

企业特定应纳税所得额=境内外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总额-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税收抵免优惠-境外所得税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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